自然湖泊環境保護管理服務,主要以清理湖面藍澡、垃圾服務,能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勞務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規定,5.1 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和5.2 污水處理勞務,退稅比例是70%。具體詳情可以參考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公司業務用車不足,私車公用,員工與公司已簽訂租車合同,并代開車輛租金發票,車輛的維修費、保險費、保養費能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對因租賃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如租賃費、油費、停車費等。租車期間發生的保險費,即使車輛沒有出租也發生,不屬于因租賃而發生的費用。
我公司為大型貿易企業,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款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企業,公司業務絕大多數為購銷業務,請問購銷業務產生的印花稅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照購進和銷售金額之和的70%為基數計算交納該類業務的印花稅?如若可以,需要履行何種程序和準備哪些資料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核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您好!1、如果11月份新增房產,稅源所屬期期是否是2019年12月?2、如果本月新增房產,原有的房產原值有包含土地價值,是否要跟著變動?3、如果是,房產稅源變更時間要如何填寫?
2019年12月23日回復:問題1: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請根據你司實際并結合上述文件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填寫“稅源有效期始。
問題2、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三、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若是新增房產,不是通過稅源變更,而是直接增加新的房產稅源。
問題2、3我不太明白,再次確認:原有的土地價值已經有包含在原有的房產原值里,那12月份再新增的房產原值要不要再分攤原有的土地價值?
我是南陽市工行員工,2019年手機APP申報個人所得稅
減免時,應該選南陽市稅局,錯誤的選成臥龍區稅局了,造成2020年無法申報確認。請問如何更改?
符合備案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如需享受相應稅收減免,應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收減免備案。
如果因信息填寫錯誤導致無法確認申報,建議您通過系統補正功能或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并進行信息修改。
您好,您可以通過以下文件判斷是否屬于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如果屬于就免征增值稅。如果是不屬于免征范圍內的,一般納稅人按9%稅率征收,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征收。
文件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
在前公司工作的時候那邊的合作收入都是通過微信支付寶的方式轉入老板的私人賬戶的,這樣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怎么舉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您有理由認為該公司存在稅收違法行為,可以按照《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 2019年12月31日前適用)或《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持相關證據向12366舉報或者向當地稅機關的稽查部門進行舉報。
你好,我公司在兩個月前簽訂合同購買了一批貨物,約定在20天后交貨,我方已支付貨款。并收到對方開出的發票和做了抵扣。同時,我方將該批貨物在當月銷售給下家,也同時收到貨款和開具了增值稅發票。下家也做了抵扣。在交貨期到時,我方上家最終確定無能力交貨,并分批退回了貨款,我方也對應分次開始退還下家貨款。現在咨詢我方的進項發票和銷項發票該如何辦理對應的稅務處理。另外如果下家不配合做相應的將發票稅額轉出和退回。我方將如何處理。謝謝!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因此,您可參考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另外,涉及開票系統的操作事宜,建議您向開票系統服務單位進行咨詢。二、如發現廣東省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您可通過撥打舉報電話:12366-2-4或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官網(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頁->互動交流->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欄目下進行舉報。
在發票認證平臺一次勾選認證發票進項稅額達二百多萬,現公司業務較少,抵扣當期銷項稅額后用不完的進項稅會一直在增值稅申報表的留抵稅額里顯示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目前沒有時間規定。
1、我公司2016年10月發包一項建筑施工工程,當時稅率是11%,2018年1月完工50%,開票稅率11%結款,2018年12月全部完工,開稅率10%發票結了45%貨款。余款5%質保金2019年12月結清,現在對方只能開出稅率9%專用發票,我們要求對方要么開出稅率11%的發票,要么按9%稅率減少總額可以嗎?請問有沒有什么文件依據。如果對方只開稅率為9%的發票那對我們來說不是成本增加嗎?如果工程直到2019年12月才完工又該怎么開票呢?
2、我們2016年4月以前采購一個大型設備價稅合計800萬,當時稅率為17%,合同約定分期付款,分4年付清,當時合同只約定價稅合計,未明確區分價款和稅款。現在對方只能開出13%發票確仍然要求我們按原總價付款。但我們認為只能按原價款+現在稅率計算稅款結算,請問哪一方的說法更合法,有沒有相關文件支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