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通過拆遷取得的住宅,沒有發票,后轉讓,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時可以扣除房產原值,只有拆遷協議沒有發票,當時沒有補差價,也沒繳納契稅,能把拆遷協議作為原值的扣除憑證嗎?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在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產權轉移書據計算印花稅時規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如何理解“所載金額”?是產權轉移書據的交易金額嗎?
比如: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凈資產3000萬元,合同上只約定轉讓方以100萬元轉讓1000萬的20%的股權,印花稅計稅基礎是100萬?還是1000萬*20%=200萬?還是3000萬*20%=600萬?
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
1.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轉讓給轉讓方的直系親屬,轉讓雙方用交印花稅嗎?有沒有稅法依據?
2..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轉讓給轉讓方的直系親屬,若需要交印花稅,如何計算,有沒有稅法依據?何時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我們是一家分公司,由于和總公司不在同一地區,分公司使用的房產權屬是總公司的,現在與總公司之間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請問該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另外也想請問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簽訂的其他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
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我司取得稅控鑰匙服務商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項目為“研發和技術服務*技術服務費”,140元/個,價格符合發改委規定,請問:
1.該發票項目能否作為全額抵扣,如不能,請問發票項目應開什么? 2.稅控技術維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專票抵扣,是需要勾選后做轉出再全額抵扣,還是不勾選直接全額抵扣?
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生產經營相關,符合條件的可以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行抵扣。
我與一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完工后因裝修材料以及工期的問題,我拒絕支付5%的尾款。裝修公司以我拒絕支付尾款為理由拒絕為我已經實際支付的裝修款開具發票。請問我可不可以為我已經實際支付的裝修款索要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一、如果你司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據:財稅〔2016〕12號)。 二、自2016年11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依據:浙財綜[2016]43號)。
有沒有文件規定風電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申請期限,還是企業繳稅以后的任何期限都可以申請?文號多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規定,為鼓勵利用風力發電,促進相關產業健康發展,現將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同時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
我公司在澳大利亞購買采礦軟件,現需要續費支付外匯。如何在國內代扣代繳增值稅開具普通發票?現當地稅務局臨時代開普通發票,享受50%減免征收。當地稅務局認為優惠政策使用不當,一直未開具。請問,外國軟件續費,稅務局應該如何臨時代開,適用什么稅率?
根據您的描述,您公司作為購買方,應當是收票方,而不是開票方。至于您后續提到的稅收減免以及臨時開票問題,由于問題描述要素不全,所以建議您直接撥打12366進行咨詢。
我司生產電子產品,電子產品中包含一部分嵌入式軟件。我司生產的成品一部分內銷,一部分出口外銷。針對內銷的產品是將軟件部分的進項單獨核算,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請問針對外銷產品部分,應該將整個產品(包含嵌入軟件部分),按照整體價值申請出口退稅,對應的進項直接抵扣用于免抵退?還是針對出口的嵌入軟件部分和內銷產品一樣適用即征即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9號 )第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既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