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商業企業收到供貨方提前支付的與預計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即銷售還未實現,按照雙方約定未來可以達到的銷售量或銷售額給予的返還),商業企業收到此筆返還收入適用什么稅目,如何開票?該筆返還收入是否適用于預付卡銷售,開具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發票?
我公司主要提供井下勘察的技術服務,最近我公司在提供井下勘察技術服務的過程中,不小心有100多萬的設備落井的事故,經雙方達成協商后,甲方同意給予我公司賠償費100萬,請問:當前我公司給甲方開具什么樣的發票呢?甲方要求我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我方給甲方簽訂的合同為:井下勘察技術服務合同
政府給企業的補貼是否需要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0〕111號)第五條規定,沒有財務隸屬關系事業單位等之間發生的往來資金,如科研院所之間、高校之間、科研院所與高校之間發生的科研課題經費等,涉及應稅的資金,應使用稅務發票;不涉及應稅的資金,應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如果企業收到政府補貼,相關政府部門應該以銀行單據入賬。因此,企業收到政府發給的補貼,不屬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取得的增值稅應稅收入,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貴單位只要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收款收據就可以,政府部門應該以銀行單據入賬。
開具建筑服務發票備注項目名稱是合同簽訂的項目名稱為準還是以甲方的建筑許可證上的項目名稱為準?
合同簽訂時將項目名稱寫成工程名稱,對備注有無影響?可否以工程名稱備注在發票備注欄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四、增值稅發票開具
關于目前電子發票(包括普票和專票),企業如何進行會計檔案管理?如果進行記賬?避免電子發票進行篡改、重復報銷等情況?國家有正式的相關文件和管理軟件沒?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的規定執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六)現代服務。
客戶是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不是個人消費者),我公司銷售貨物給客戶,客戶不需要發票,我公司做“未開具發票收入”已納稅申報,稅款沒有少繳,這樣還會有稅務風險嗎?
一超市在我公司廠內開設,我公司提供場地讓其經營銷售日用百貨,合同約定我公司按照每個月營業額的4%收取費用,且合同上寫的是“管理費用”,如果我公司參與部分管理的話,請問增值稅應該按照哪種類別繳納,該怎么開具發票(是屬于經營租賃呢,還是屬于管理服務,)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