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正常開具發票貨物名稱類似為“建筑服務*玻璃更換”,但是去稅局代開的發票無貨物大類前綴,貨物名稱僅為“玻璃更換”。 那么請問 這樣開具對方是否可以正常收票?
一丶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我公司為小規模公司,把我公司名下的足球場租給對方,對方用來舉辦體育活動,需要給對方開具發票。問題:是按照經營租賃-不動產租賃。還是按照會展服務-場地費,選擇開票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3.文化創意服務。
(4)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第一條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第四條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我是一個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去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局給我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加蓋增值稅發票代開專用章,收票單位以沒有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為由拒收發票,我想問一下合理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第二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二、代開發票種類……四、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我單位開了30多張電子普通發票給購買方,開票人,復核,收款人都寫成了管理員,請問這樣的發票還可以用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銀行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手續費等應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建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業,是網絡貨運的試點企業,我們和貨主簽訂運輸合同后,通過自己的貨運平臺將運輸交給實際承運人(符合條件的會員),我公司是否可以代實際承運人代開增殖放發票?我們將運輸服務通過自己的網絡貨運平臺交給會員承運是不是稅總函(2019)405號規定的不得代開的自營業務嗎?
裝卸服務,A公司把裝卸服務委托給B公司來做,B公司又轉包給C公司,C公司給B公司開裝卸費發票,B再給A公司開裝卸費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規定,一、試點內容 經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稱各省稅務局)批準,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三)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三、專用發票的開具 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由各省稅務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如果上游為源頭生產企業,需聯系上游生產企業確保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完成票據關聯;如果上游為經銷企業,需聯系上游經銷企業確保已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上傳成功。仍無法開票的,需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查詢機動車臺賬具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