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您好,萬元版的發票最高金額是10000,如果有個東西要開11000的金額,我可以分兩張發票分開開具嗎,這么開具會違反國家什么規定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1、我司將一房產租賃給超市用于生活百貨銷售,按照每個月營業額的百分點收取租金,但合約中約定以每個月營業收入的百分點作為管理費,水電費另外收取,我公司并未參與該超市的經營管理,我司開票以經營租賃開具。
2、現在對方以合約中約定的“營業收入百分點作為管理費”為由,要求我公司開具管理服務費發票,不收取我公司開具的經營租賃發票。超市表示其經營的其他站點收取的都是管理服務6%的發票。
您好,我因去年在保利購買房屋,現在接到保利通知,公積金貸款晚支付3天,要收罰款,目前房屋未交付使用,合同規定明年交付,想咨詢一下,這種房地產公司收取的回款違約金是否應該開發票給付款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綜上所述,如符合上述規定,銷售方需要向購買方開具發票。
我公司在稅務局代開的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第二聯抵扣聯.第三聯發票聯都保管完好.但是遺失了第四聯.現在缺失第四聯的情況下.能否去辦稅大廳辦理紅字專用發票.因為填開字母有誤.購買方無法正常抵扣.需要重新開具發票
增值稅專、普票蓋發票章,是否是只能蓋在發票右下角?蓋在其他空白地方的發票是否有效?
因為普票的的備注欄會有校驗碼,蓋章會壓住校驗碼,能否蓋到中間空白處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開具和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時,購買方欄內開戶銀行及賬號和地址電話需錄入信息嗎?現在很多單位在開具和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開戶行及賬號,電話地址都沒填寫,這樣的票據合規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咨詢:大量(有5000-6000張)開具紅字普通發票后,再重新開藍字專用發票是否附合財經法規呢?2018-2020年開的藍字普通發票是根據真實業務開的,現客戶要求重新提供專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發票數據應用 防范稅收風險的指導意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附件1: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 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我司將多種商品組合銷售,并按稅率就高原則開具發票,發票開具時因組合商品種類較多,發票備注欄可備注字數有限,無法完整備注組合商品明細。請問是否一定需要在發票備注欄中將組合商品明細備注清楚完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