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交增值稅,交的話是否需要向稅局開具發票?
2、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的不征稅收入?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六)項第8款規定:“商務輔助服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因某公司拖欠原告李某債款又無力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遂同意法院依法處置該公司名下的房產及土地,房屋性質為辦公。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司法鑒定機構于2012年9月20日對某公司房產進行了評估,作出了司法鑒定報告,結論為房屋價格2283.81萬元。該評估價格當時未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因執行拍賣過程中兩次流拍,李某同意按照第二次拍賣保留價2077.5萬元接收了房產。人民法院隨即作出執行裁定,裁定載明該公司房產支付給某抵償欠款2077.5萬元;李某可持裁定到有關機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當年,李某根據執行裁定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但案涉房屋檔案中,沒有購房的發票,也沒有某公司繳納稅款的證據。2021年底,李某欲出售房屋,約定賣出價格3000萬元。問:在無發票的情況下,根據生效執行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債權人再次出售房屋,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司法鑒定報告(未經稅務機關確認)或生效執行裁定否作為扣稅依據?
臺灣企業在臺灣當地為我司提供統購材料、機器零配件及執行品質、數量等查驗服務,我司支付給臺灣企業的服務費是否需要扣繳增值稅?個人的理解該服務提供的起始、過程、結束均在境外,符合【財稅〔2016〕36號】第十三條規定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需扣繳增值稅。
企業總共申請了兩次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稅,第二次退稅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包括第一次退稅剩下的40%嗎?或者是說包括第一次退稅期間產生的增量留抵稅額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規定:“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我們工廠要求員工每個工作日都穿著統一定制的廠服,會計上計入制造費用-員工制服。請問購入廠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注意到企業所得稅方面,《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而不是按職工福利費列支。增值稅方面是否也可以參照所得稅的規定,將廠服視為企業的正常制造費用,而非集體福利?
我司因單證丟失,對下屬責任機構進行罰款,入營業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我公司生產銷售新型墻體材料,在2022.4月被生態環境局罰款30萬元,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規定,二、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目錄》所列新型墻體材料,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于2018年8月簽訂土地出讓合同,2018年10月取得一張土地證,在當地發改委項目備案是一個項目。2018年08月17日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個)。本公司為了施工進度分成一標段、二標段。并于2019年1月14日同時辦了兩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陸續取得兩個建筑工程施工證。由于該項目為一個小區,地上房產、地下車位之間不能明顯區分一標段與二標段,關且一標地下車位全為無產權車位,二標段地下全為產權車位。此二個標段同時施工,同時竣工。若我公司分二個項目來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情況下,二個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負率相差懸殊,明顯存在不合理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按一個清算單位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