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對該文件內容具體詳詢:
1、目錄中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是否包括將生活、廚余垃圾從各垃圾產生地點(小區、酒店等)運輸至垃圾處理點(垃圾填埋場、焚燒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的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規定:“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小規模納稅人若是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發票開具錯誤,請作廢重開。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明確規定: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我們理解,從2022年4月1日開始,房地產企業不再預繳增值稅了。請問:我們的理解之前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房開企業在預售階段按3%預繳增值稅,在后期納稅義務發生時申報銷項稅額,如果應納增值稅額小于已預繳的增值稅額,公司又沒有新的開發項目,多預繳的增值稅是否可以申請全額退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預銷售時,按3%預繳;轉收入時,按銷項-進項計算出應納稅額,然后再抵已預繳的增值稅銷售完畢后,預繳稅款仍未抵完,多預繳的稅款不能退稅。
因品項較多,銷售方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所附銷售清單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請問是否合規,此發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您好。我司有一筆業務,從香港的某銀行借款一筆外債,在本月支付其利息2萬美金,合同協議,境內產生的代繳稅費由我司承擔,請問去柜臺申報代扣代繳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分別按什么計算?
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2022年4月1日開始小規模免增值稅,比如企業收到100元收入,那申報增值稅的時候填收入,是填100元到不含稅收入去,還是填100/1.03為不含稅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規定:“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1、適用3%征收率免增值稅是在月銷售額15萬以內,季銷售額45萬以內么?還可以使用1%的征收率么?
2、正常銷售貨物開具的專票只能開3%的征收率么?
3、2月的發票開錯了,按照原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之后,重開發票是按照3%開么?專票、普票都是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