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于有價證券,因此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9號)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我們是建筑公司,工地上讓吊車隊來幫我們安裝東西,吊車隊的吊車現場施工時用我們的柴油,我們支付給吊車隊的勞務費比用他們自己的油時要低一些。請問,我們的油讓吊車隊用,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嗎
經與相關部門核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以上文件,請您公司結合實際業務自行判斷。
目前,財稅【2016】36號文中規定疏浚工程的增值稅為6%,后續財稅【2018】32號文及財稅【2019】39號文均未對此部分進行說明,是否水運工程中疏浚工程的增值稅稅率仍為6%?
第一,一般納稅人提供現代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航道疏浚服務屬于現代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港口碼頭服務。
您好!我想咨詢地產商銷售房屋時向業主贈送物業費是否屬于視同銷售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1)。
物業管理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物業費,可否分期計處增值稅,例如,2021年12月收到了2022年1月-12月的物業費,發票未一次性開具,增值稅是否可以分期計算交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公司給無償獻血人員發放的營養品相關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人員包括集團本級的職工及下屬單位職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我司現有一業務,是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增值稅科目屬于“經紀代理服務”的貨代業務 。客戶屬于境外的企業 ,承包商也屬于境外非居民企業。我司代非居民承包商代扣代繳時,遇到以下兩個問題,煩請幫忙回答:
1.該項業務完全發生在境外,客戶與承包商也都是境外的企業 ,請問是否符合“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業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需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如若不符合免稅政策,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話,請問核定利潤率是選“國際運輸15%”還是其他的?“國際運輸15%”的利潤率是否包括“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貨代業務 。
您好,A、B企業均為境內注冊企業,兩企業在境內簽訂采購合同,A企業在境外采購貨物后,直接在境外將貨物銷售給B企業,用于B企業在境外的工程施工項目,B企業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貨款,請問,A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嗎?需要向B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嗎?
單位取得土地一塊,一個土地證(土地性質為商服用地)600平米,土地出讓金360萬元, 共取得一個建筑規劃許可證(總建筑面積2100平米), 在地塊上只建設建筑物A和建筑物B共2棟,都是其他類型房地產,分別取得A棟和B棟的施工證。 A棟為一層建筑物(別墅)總建筑面積300平米,占地面積300平米,無地下室。B棟(酒店)為地上5層地下1層建筑物每層300平米,總建筑面積1800平米,占地面積300平米。A棟取得銷售許可證對外銷售, B棟不銷售自己經營做民宿。請問在A棟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總可售建筑面積是否包含自持經營不會轉讓的B棟的建筑面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38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B棟不存在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的行為,是否屬于土增稅計算中的可售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