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十二、印刷企業自己購買紙張,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書刊等印刷品的征稅問題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工藝品和印刷品的適用稅率是1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此類產品是3%。
如果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1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2、關于稅率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
公司為提高士氣,增強凝聚力統一組織全體員工出去旅游,發生租車費、旅游景點門票費、餐費、住宿費等能否稅前扣除?
公司為提高士氣,增強凝聚力統一組織全體員工出去旅游,發生租車費、旅游景點門票費、餐費、住宿費等能否稅前扣除?
1.我司一售樓處,在清算前已收并參與清算,但在清算后1年,該售樓處被銷售退回,請問該如何處理,申報表該如何填寫?
2.該售樓處,被退回后,計劃打折出售,請問前期多繳土增稅該如何處理和申報?
1、土地增值稅申報表填寫建議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文件的附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屬于上述情形是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的。
公司從事商業地產業務,將蓋好的房屋出租給租戶經營。現由于業務發展需要,如果與其中一家租戶,由收取固定租金,改為我司以房產投資聯營(僅用此租戶現在租賃的位置投資聯營,其他租戶仍按原方式收取),對方負責實際經營、招商、開票、洽談等各項業務,最后我們雙方按原先確定的比例根據凈利潤進行分紅。1、這是否可以算為: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房產稅是否可以由原來的從租改為從價?2、后期分紅是否可按利潤分配免稅?3、對于此種情況是否有相關規定,因為我們是為基于更好的合作所以有調整方式,對于這些判斷主要依據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請問,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應如何在2019年的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列扣除呢?
您好,我想咨詢下,我家只有我和姐姐兩人,但姐姐已經去世幾年了,在個稅申報APP贍養老人項是選獨生子女還是非獨生子女。
一個納稅年度內,如納稅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標準2000元/月扣除。如納稅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則選擇按“獨生子女”身份享受贍養老人扣除標準;如納稅人已按“非獨生子女”身份填報,可修改已申報信息,1月按非獨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領工資時補扣除。
我公司(注冊于山東)于2014年與發包方簽訂一份檢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用到部分外購材料。當時簽訂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總承包價為XX萬元,該價格為固定價格且已經完全包括乙方(我公司)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全部含稅價格,其中材料費XX萬元(該部分材料為我公司外購用于本次工程)開具17%增值稅發票;其他為建安費,開具建安含稅發票。
該項目已于2014年完工驗收。請問,上述合同約定的服務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其中的材料費按照稅收法規是否可以開具17%增值稅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根據上述文件,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定增值稅開票稅率。
您好!我想咨詢2008 121號文件,第一條與第二條是并且關系或是獨立關系?即第二條是否受第一條的限制?如我公司利息支出完全符合第二條內容,但是超出了第一條內容債資比例的限制,請問超出部份利息是否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前納稅調增?謝謝老師。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您好,如果設備銷售方,銷售一臺設備收款是分期收款的,是否可以分期具開專票,同時是否可以按開票時間分期交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可以分期具開專票。
我公司采購合成烴重負荷齒輪油,收到供應商開具的發票稅收編碼為“化學試劑助劑”,請問此項物資是否屬于成品油范圍?是否必須從成品油開票模塊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規定,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第一節?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六、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并在新系統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相關功能。使用新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綜上所述,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由于您的問題涉及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涉稅征管操作事項,建議您直接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處理。湖北省電子稅務局公眾服務——辦稅地圖——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