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從事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與運營,所建設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為公司的固定資產,類別劃分為機器設備,按照10年計提折舊。我公司部分充電樁由于建設年份較早,隨著新能源汽車行業的快速發展,充電樁設備更新換代速度大幅提升,加之大部分充電樁露天安裝,日曬雨淋,設備破損嚴重,越來越不能夠滿足新時代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同時,隨著資產的加速老化,已無法按預期為公司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故為了使會計估計更貼近固定資產實際使用情況,公司計劃對老舊充電樁設備的折舊年限進行調整,加速固定資產折舊,通過對會計估計的變更進而達到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您好!我是一家在浙江注冊公司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6年營改增之前取得一項目土地使用權。我公司注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對該項目采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模式。本土地使用權沒有開發,即進行了轉讓給另一房地產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請問下,該文件差額征稅的規定是否也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如果我公司轉讓未開發的土地使用權,按照簡易計稅5%開具銷項稅,可以按照差額征收增值稅嗎?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一號)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發票管理事項的公告》(豫國稅公告〔2016〕1號)規定,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領取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領取和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月銷售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領取和使用通用定額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三條規定,……(四)規范定額發票的供應。對不在稅控收款機推行范圍內或開票量及開票金額較小,又不適合使用機具開票的納稅人可提供定額發票。定額發票的供票數量根據納稅人經營額、納稅額確定。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規定,附件1……第四條……(三)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要求,將定額發票的使用對象限定于在稅控收款機和網上開具發票使用范圍外,開票量及開票金額較小,或者不適合使用機具開票的納稅人。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是否設置定額發票。
因此,根據您的描述,暫不清楚您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無法做出針對性答復。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并結合您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界定是否能夠領用定額發票。具體涉稅事宜您可聯系主管稅局進一步確認。
投資人要融資,有中介機構需要做盡調。比如納稅申報情況(蓋公章版)、稅務認定、處罰通知、核查通知等。到稅務機關調檔,企業準備什么資料?可以直接到大廳辦理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 )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稅信息查詢,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外提供的信息查詢服務。可以查詢的信息包括由稅務機關專屬掌握可對外提供查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稅收信息。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請問上述政策是在預繳時享受還是匯算清繳時享受,還是二者選其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規定,企業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自預繳申報時開始享受。
我公司為一家商管公司,后期負責管理地區公司所有的商業物業招商營運以及部分物業管理等業務,我們先跟地區的母公司簽訂框架合同,約定各業態的經營模式和收費標準,后附一個地區的所有項目公司清單,每個項目公司跟我們只簽一個確認管理范圍及面積的函件,不再單獨簽合同了,這樣操作是否可行?我們能否按照框架合同和確認函跟項目公司結算開發票?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在預繳土地增值稅時是按照《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文件規定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來計算的。
我想問,土地增值稅預繳的計算依據能=取得預收款÷(1+適用稅率)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 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
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