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注冊在杭州的一家內資企業,2018年買入某股票100股,2021年11月又買入該股票10000股,現在持有該股票10100股。2021年12月該公司分紅,我們取得股息紅利1010元。請問:我們取得的1010元是否屬于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還是只有100股取得的分紅10元作為免稅收入u?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四條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七、納稅人因新購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退稅政策享受條件的,應當在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情形發生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主動繳回已退稅款。
綿陽市稅務局11月8日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撤銷了綿陽市稽查局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我公司按照稽查局決定書在6月17日已繳納了稅款6000萬,滯納金5500萬。目前征收局已經將稅款和滯納金全額退回,但沒有補償上述稅款滯納金所產生的利息。根據征管法52條和國家賠償法39條的規定,我們只能通過國家賠償的申請來主張嗎?謝謝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
三、關于適用稅率
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房地產企業增值稅一般計稅開發項目,在增值稅上實行差額計稅,土地出讓金、拆遷費用等可以在計算銷項稅額時進行抵減。在差額計稅的情形下,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收入,究竟是含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差額前銷項稅額,還是減去差額后銷項稅額?
您好!我司自建的不動產一直按照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現因我司集團統一會計政策計劃將該不動產折舊年限調整為40年,請問我司在企業所得稅口徑可否將折舊年限變更為40年進行稅前扣除?有無政策依據?
“國稅函〔2010〕220號”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請問:房地產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這個“拆遷補償費”是否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請問公司在營改增前自建的房產營改增后選擇了增值稅一般計稅,請問現在可以變更為簡易計稅嗎?需要什么條件呢?使用什么政策依據?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