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有一筆銀行貸款利息支出,稅務初步認定為不能所得稅前扣除,原因是我們有未到位的投資額,但是我們提出的疑問:我們這筆投資額公司章程寫明是2037前到位,前期的要交的部分也按章程規定繳足。根據國稅函2009 312號文件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的資本額,該企業對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的利息,不能稅前扣除。但是我們這筆投資額章程約定是2037年之前繳足。所以并不屬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的情形,那相關的銀行貸款利息應該可稅前扣除。
我公司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投資方入股形成的股本溢價轉增股本,對于個人股東是否需要依照股息紅利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依照政策上是股份公司發行股票溢價收入是免稅,我們這種情況是否也屬于此類情況。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依據《福建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種形式、名稱支付的貨幣、實物和其他償付方式折價的總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您因疫情封控無法申報,可以先申請延期申報。
根據《陜西省醫療保障局 陜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等六部門關于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通知》(陜醫保發〔2022〕17號)第六條:“稅務部門無信息的新增擬參保人員,或新參保年度需調整參保繳費地的人員,須持本人戶口本等戶籍地有效證明、長期居住地公安部門制發的居住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具有特殊人員身份的須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前往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醫保經辦部門辦理參保登記,醫保經辦部門辦理參保登記后,提醒和指導參保人員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醫保經辦部門根捃稅務部門反饋的醫保繳費情況,及時為參保人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參保人及時享受醫保待遇。”
1、個人到稅務局代開車輛租賃費發票,需要繳納那些稅費?
2、代開發票的收入所得,是否會并入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匯總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規定:“二、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司2020年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元,認繳出資的截止時間為2030年,2021年該公司股東資本均未實際到資,該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機構貸款1000萬元,請問該公司2021年支付的貸款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尊敬的稅務局老師您好!我們是境外的公司,在境內沒有代理人,與江西境內的公司有印花稅印花稅應稅憑證。按照新的印花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的“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我們應該要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因為我們和境內的交易比較頻繁,應稅憑證比較多,而且之前沒有在中國境內申報過印花稅,也沒有代理人,按次申報比較困難,請問我們能不能申請按季或者按年申報繳納印花稅?另外,請問稅局老師有沒有針對 境外納稅人(無代理人)如何申報繳納印花稅的具體流程或指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