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企業因代扣個稅收到稅務局返還的個稅手續費,用于獎勵辦稅人員個人,是否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
2022年3季度開始印花稅申報改為新方式后,需要輸入每份合同的名稱金額,我司規模較大2022年3季度簽定合同1400份左右,導致電子稅務局無法導入合同清單模板,而該功能又無法分次導入模板,導致我司無法申報本季度印花稅,請問要如何解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規定:“一、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我單位原先經營地位于鄉鎮(城建稅率按5%征收),現1月份搬遷到市區經營,由于各種原因,營業執照地址一直未變更,仍然是位于鄉鎮,沒有變更到市區。請問目前城建稅率是按實際經營地(7%)或還是按目前注冊地(5%)征收?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八條規定,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憑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現在按季申報的印花稅買賣合同稅源明細表中沒有核定比例,之前科源明細表中有一欄核定比例都是按50%來計算計稅金額。請問現在是按100%來計算還是計稅金額直接按50%來算。
2022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廢止了相關印花稅核定征收的依據文件。我市之前出臺的印花稅核定征收文件因無上位法支撐也將同步廢止(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廢止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22年第1號))。文件廢止后印花稅核定征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不符合其規定的納稅人將不再采取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據實申報繳納印花稅。
你好:
今年第四季度,對高新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的,允許一次性稅前全額扣除并100%加計扣除。我企業購買的設備器具(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賬務處理時,只有大于2000元的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低于2000元的直接做費用化。請問:
問題一:
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的規定:“......一、代開發票范圍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房地產企業向客戶銷售住宅的過程中,以促銷形式向客戶贈送物業費抵用券,對于該抵用券是否需要向客戶代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