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公司法人X成立一合伙企業,持股比例分別為50%、50%;2021年合伙企業有生產經營收入100萬,另收到股息紅利10萬;年度發生銷售費用50萬,還產生利息支出10萬。2021年合伙企業未向股東分紅。
問題:
1、2021年法人合伙人X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包括合伙企業尚未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的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上游開具發票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品名不符合涉嫌虛開,能否向下游按照實際銷售貨物開具品名相符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陜西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陜財辦綜﹝2021﹞9號)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銀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主營業務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的0.8‰繳納水利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起征點與增值稅起征點相同。水利建設基金可計入成本。”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企業因為訂單不足,有部分機器設備停機幾個月。請問,該設備停機期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開展會議培訓,涉及的餐費是否可以列支會議費。餐費和會議場租不是同一供應商。是否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高新企業在四季度花費1000元購買了一臺辦公打印機,由于單價低于2000元,會計上未計入固定資產,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計扣除?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