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稅法規定,受贈人就贈予的房產出售,需要按照如下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收入-原贈予房屋實際取得該房購置成本-相關合理費用)*20%,根據文件財政部2022第30號文件,如果滿足相關條件出售和新購可以獲得出售房產個人所得稅退稅補貼,請問這里的個人所得稅退稅是否包括贈予房產出售按政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申請換購住房個稅退稅,是否要求現有住房賣出時間及新住房購入時間均在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時間范圍之內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零售機動車,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政策,并開具免稅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相應地,購買方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如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開具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則購買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境外A公司分別在香港(簡稱B1公司)和中國境內(簡稱B2公司)以100%全資投資了兩家公司,,B1又往境內全資投資了3家子公司簡稱(C1、 C2、 C3),現在中國境內B2公司要收購香港B1公司投資在中國境內的三家子公司C1 、C2、 C3,請問是否可以適用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
鋼材貨物生意,一般貿易,稅率13%,剛開始經營,前兩個月進項大于銷項,還余2000可以抵扣,需繳增值稅嗎?有沒漏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司2021年清繳匯算是屬于小微企業,22年第二季度由于公司有向銀行貸款,企業的資產總額超過5000萬,這樣我們第三季度還是享受小微企業的六稅兩費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2022年28號公告及操作指南中提到“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時間在第四季度的可以享受28號公告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司有一條在建生產線將于第四季度驗收轉固,整個產線包含外購的設備(設備已于二季度到貨),這些設備單獨無法使用,必須整條產線安裝改造驗收后才能使用,那么整條產線是否屬于”自建固定資產“,竣工決算后產線上的設備能否享受28號公告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客戶屬于整切牛排銷售公司即采購牛肉(農產品)然注射相關調味使其具有一定口味后真空包裝后出售,我們查詢了相關稅收文件認為初加工和深加工口徑難以區分,故像稅局咨詢具體的區分標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
我公司2021年1月成立,2022年1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至今還不到1年,近期我們想申請享受新出臺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請問在計算相關行業銷售額占比時,要將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納入計算嗎?
按照14號公告和21號公告規定,所稱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一、增值稅: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