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與債權債務及勞動力一并轉讓或分立,是否不征增值稅?2011年13號公告只提出了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年36號文附件2,只表述了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無形資產與債權債務及勞動力一并轉讓或分,是否應按相同原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1、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和”2、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政策1中用于研發部門的設備享受了加計扣除,后期會計折舊進以后年度的研發費用仍然可以享受政策2的研發費用100%加計扣除嗎
我公司是從事黑色金屬礦產資源洗選的生產單位(用于生產的礦產資源屬外購),擁有尾礦庫一座。按照應急管理部對尾礦庫的管理要求,公司納入非煤礦山企業管理范疇(2009年6月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請問我公司尾礦庫占地是否屬于礦山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范疇?
我有一套工業用地上的房子,有房產證,但是不能轉讓,土地性質是工業用地,我再買房交契稅的時候算作一套房嗎?按財稅2016年23號文件,不動產登記是能查到的,但是問自然資源部門說幾套房要有由稅務部門負責認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因各地對票據貼現業務是否繳納印花稅有不同的標準,想問一下浙江杭州地區的票據貼現業務是作為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還是不在印花稅法的正列舉范圍內無需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
您好,
已知我和男朋友在20年各自購買房屋一套,購房城市為成都。新房于22年交付,因地產公司辦理契稅周期較長,目前我們倆都還未繳納契稅,但我們近期想要領證,特來咨詢,如果在雙方都還未繳納契稅的情況下領證,后面繳納契稅,第二套的契稅是否會按照二套房的稅率進行繳納(即以家庭為單位),還是兩套房都按照首套房的稅率進行繳納(因為我們在購買房屋時都是單身)
高新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是在購置的當月適用,還是要按2018年46號文規定的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規定:“ 一、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請問,我司與金融機構書立的借款合同是循環保證借款合同,比如合同簽訂金額為300萬元,合同有效期為五年。在該合同下分別放款100萬、200萬,兩筆放款產生兩個借據號。同時兩筆借款到期還款后在合同有效期內又重新放款。那么我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就僅僅是針對300萬這個借款合同,到期歸還的借據在合同有效期內重新放款應該不視同新簽訂的借款合同再計征印花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