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經營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當時是招商引資獲得工業出讓建設土地使用權。 在取得土地證時,因當地政府規劃調整(企業所在區域范圍內調整為金融、商業、住宅等,不得進行工業生產),企業工業用地規劃許可證至今未取得,原工業用地規劃使用權被剝奪至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開展有獎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規定:“二、開獎和兌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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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次開獎通過有獎發票管理系統進行搖獎。
近期剛出臺關于居民換購住房退個稅的政策,有幾個問題需要咨詢一下:
1、對于原房產是父母贈與給子女的,如子女將該贈與的房產出售時,需要按房價的20%繳納個稅。根據此次新政策退個稅,那么如果子女出售該贈與的房產之后,在一年內購買住房,并且新購住房金額大于該贈與房產的售價。請問。贈與房產的20%個稅是否可以全額申請退回。
我是餐飲公司,為某公司提供職工餐,向對方提前開了3個月的稅票,請問所得稅收入應該如何確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你好!請問比如1-6月我司都有銷售貨物給客戶A,1-6月我司都會按全部的銷售收入正常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客戶只需我司提供3-4月的發票,1-2月和5-6月不需要發票,我司是否只需開具3-4月的發票?該客戶A經常是某些月份要求提供發票,某些月份不要求提供發票,針對這種情況,我司可否按客戶的要求操作?
我公司從事水處理業務,包括污水處理和循環冷卻水處理。我覺得循環冷卻水業務應按現代服務-專業技術服務6%稅率繳納增值稅,原因如下:1、循環冷卻水工藝中并未產生貨物,只是過程中提供了加藥等的專業技術服務;2、循環冷卻水采用的是敞開蒸發系統,冷卻塔采用機械通風,部分水在熱交換中直接蒸發到大氣中,所以也不存在貨物歸屬的問題;3、所簽合同中也沒有關于水的買賣的條款
高新企業第四季度購進的設備,如果是用于出租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還能不能夠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100%扣除的優惠?
請參閱《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第一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上述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執行。
由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所規定的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不包括地價款,個人轉讓自建舊房,按提供評估價格法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否允許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的規定,個人自建房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財稅2022年12號公告,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