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于2018年8月簽訂土地出讓合同,2018年10月取得一張土地證,在當地發改委項目備案是一個項目。2018年08月17日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個)。本公司為了施工進度分成一標段、二標段。并于2019年1月14日同時辦了兩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陸續取得兩個建筑工程施工證。由于該項目為一個小區,地上房產、地下車位之間不能明顯區分一標段與二標段,關且一標地下車位全為無產權車位,二標段地下全為產權車位。此二個標段同時施工,同時竣工。若我公司分二個項目來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情況下,二個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負率相差懸殊,明顯存在不合理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按一個清算單位來核算?
銀行客戶開辦銀行卡或者辦理理財業務的時候,銀行同時贈送客戶宣傳品或禮品, 請問是否可以參照2011年50號文第一點第2條“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銷售現房(已竣工備案,達到交房條件)收到首付款時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是否需要開具發票給對方?急盼復,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
我公司為農產品加工企業,有進行農產品的深加工(豆類油炸等)銷售,也有進行農產品的初加工(葡萄干烘干等)銷售,農產品的初加工(葡萄干烘干等)是否適用9%的稅率?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4號]的規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已由17%調整為13%。
我司去年發送一批原材料交由南京一供應商進行加工,加工過程中,質量不達標,并且原材料損壞,現雙方針對原材料損壞一事進行溝通。雙方爭議如下:
1、我方要求對方直接支付賠償款,我方開具收據。
2、對方聲稱,由于支付賠款后,該批原材料歸屬權轉移給對方,應認作銷售給對方,認定該行為為銷售行為,我方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09年,開店辦理了個體戶營業執照,因經營不善2010年關閉。今新公司報稅票,顯示“非正常戶注銷”才想起以前開的店忘記去辦理注銷業務,營業執照屬于預期被吊銷。這種情況先該如何解除非正常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規定:關于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合同規定可以支付進度款開具發票和收據,最終結算時開具發票),我們在支付工程的進度款時,收到承包商的收據、工程進度確認表和付款通知書,支付了進度款,請問這項業務是否可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地三條: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
(一)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