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員工派往國外分支機構工作,薪資由國外分支機構發放,薪資中包含國外生活補助,租房補助,已在工作所在國家繳納個稅,該員工是否需要在國內匯算清繳個稅,薪資中包含的(生活補助,租房補助)匯算清繳時,是否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老師您好,我司為員工或者員工直系親屬支付的一定標準的吊唁金,是否需要并入公司扣繳個稅?
另外,員工本人結婚或者生育小孩,支付的一定標準的禮金,是否需要并入工資扣繳個稅?
麻煩老師反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行業協會在民政、稅務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業務范圍包括“業務培訓“。行業協會制定的業務培訓制度規定,勞動人事關系在行業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在業務培訓中授課,可按業務培訓制度所列標準給予講課費。
國家統計局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說明(統制字(1990)1號)指出:“稿費、講課費及專門工作報酬,其性質屬于勞動報酬”。
請問:
1.行業協會向內設業務培訓部門的授課人員發放的講課費,是否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行業協會向內設業務培訓部門以外的其他內設部門的授課人員發放的講課費,是否按“勞務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行業協會在民政、稅務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業務范圍包括“書刊編輯”。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關于“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的規定,行業協會內設期刊編輯部,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視為出版單位。
行業協會內部制度規定,勞動人事關系在行業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向期刊編輯部投稿,稿件經審查錄用的,按制度所列標準給予稿費。
國家統計局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說明(統制字(1990)1號)指出:“稿費、講課費及專門工作報酬,其性質屬于勞動報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指出:“三、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一)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
1.行業協會向內設期刊編輯部工作人員撰稿發放的稿費,是否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行業協會向內設期刊編輯部以外的其他內設部門工作人員撰稿發放的稿費,是否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稅?
A公司的個人股東張三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權轉讓給李四,轉讓價是3200萬元,已辦理工商登記。如果稅務局認為價格不公允,調整計稅價為10000萬元。問:李四以后再賣A公司股權,計算個稅時,是按當時購買股權時支付的股價3200萬元扣除,還是按照計稅價10000萬元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單位在濟南市有一房地產項目,地上與地下空間均計入容積率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地下容積率小于1。根據濟南市稅務局頒布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指引》第二部分(三)第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地下車位的成本是否包含土地成本,應根據自然資源局和規劃部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構成區別處理”;根據《濟南市城區國有土地基準地價應用技術手冊》表5-9,地下一層停車場修正系數為20%,且規定應以地上樓面地價作為基數,根據地下空間的用途和容積率,選擇對應的系數折算并求和得出地下空間單位地價(具體計算方式見附件)。請問,該項目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地下車位的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照地上樓面地價的20%標準來分攤?
我是一家蘇州的合伙企業,要從一位個人股東手里購買一家四川省非上市企業的股權,個人股東為創始股東,全部足額實繳注冊資本。購買價為溢價購買,企業經營良好,有審計報告。
問,個人股東可以自行申報嗎?我是必須要替其代扣代扣財產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報稅地是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我公司所在地,或四川這個標的企業的所在地?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你好老師,我單位有其他單位調入人員,其他單位在申報這些調動人員代扣代繳工資薪金的個稅時采用的是單位一次性申報,就是只申報工資總額,只繳納計算的個稅總額,沒有針對每一個員工進行明細申報,導致我公司給這些人進行個稅匯算清繳時提取不到工資明細和已交稅額明細,如果辦理匯算清繳就提示退稅,實際有可能補交稅款。請問我公司該如何辦理這些調動人員的個稅匯算清繳?員工個人也找過原來的公司,沒能給提供工資明細,請問員工該如何做?
一、貴單位為非本公司員工辦理匯算清繳時,對方應真實、完整、準確地提供綜合所得相關收入、扣除、優惠等涉稅信息,可以由貴單位代為辦理,也可由納稅人自行辦理年度匯算申報。
二、扣繳義務人所代扣的稅款,依據稅法規定,應當在次月15日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并解繳代扣的稅款。您可在每次領取收入時向支付單位了解扣繳稅款情況,也可在年度終了后請扣繳單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繳稅款等信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查詢了解相關單位扣繳申報您收入及稅款等相關信息。
如果扣繳義務人申報的收入、扣除或者繳稅信息與實際情況有出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1.與您的扣繳義務人聯系核實相關情況,如果確實為扣繳義務人申報錯誤,由其辦理更正申報后,您再辦理年度匯算;
2.如果您的扣繳義務人已經注銷或者無法聯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實際情況辦理年度匯算,但請您務必保存好相關資料,后續稅務機關可能會與您聯系核實。您也可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到相應辦稅服務廳提交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