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四川省“天府萬人計劃”(省委組織部等13個部門印發,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實施的),該計劃發放的人才崗位激勵資金(四川省委組織部發放)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省政府發放的獎金,免個人所得稅?如果不免,請問是按“偶然所得”交個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我同學他們公司組織員工通過公益組織給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地方捐款,這個組織沒有為捐款個人開具捐贈票據,而是統一為公司開具了捐贈票據,這種情況下,我同學可以進行個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單位把1998年底前參加工作的員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很多年前住房補助全部批好的),在2020年6月補發到員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這筆非現金以公積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助是否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麻煩詳細告知,在線等待。謝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我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我公司想把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關于給投資者發放工資薪金,是否算投資者有綜合所得呢,如果算,工資不允許扣除,要調增,60000的減除費用也不允許在匯算時扣除,感覺不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個人參加評比活動并得獎,獲得為政府主辦,企業承辦,獎金為政府統一簽訂項目合同支付給企業,由企業支付獎金給個人,企業代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工頭(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承包的建筑勞務,取得的收入是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實操中去稅務代開發票要求按勞務報酬申報個稅,請問依據是什么?能否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1996】127號,第三條,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辦理營業執照的包工頭不適用這條嗎?還是這條已經失效了?
請問離職員工發放之前年度的獎勵個人所得稅能直接通知員工本人去手機APP上申報么?
或者可以打到員工新單位對公賬戶上,合并工資扣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定,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今年,為了更好防疫,杭州市政府出臺暖心關愛補助政策 ,其中之一是,每位符合要求的外來務工人員都將收獲1000元現金補貼(“在杭大紅包”),請問這個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