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展周年慶活動,給公司員工每人發了40元的保溫杯;還舉辦了抽獎活動,一等獎是600元的獎品,二等獎是300元的獎品,其余是一些小獎品,這些計入到職工福利交不交個稅,如果要交 應該怎么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企業是一家股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2019年10月10日以前有四個自然人合伙人,分別是周A、龔B、朱C 、金D這四個自然人,其中周A占35%的份額、龔B占25%的份額、朱C占10%的份額、金D占30%的份額;截止2019年10月10日屬于我企業的賬面財產為持有某股份公司股票1755萬股,歷史成本價為每股0.5324元每股,成本價9343899.32元。
2019年10月10日,周A、龔B、朱C三個合伙人退伙,根據《退伙決議》將其所持有合伙企業的70%的份額的財產退還給的周A、龔B、朱C三個合伙人,后全體合伙人決議決定黃E加入合伙企業,入伙財產為其協議受讓原退伙人應該得到的部分退還財產(即某股份公司股票175.5萬股);原退伙人應該得到的另外剩余的退還財產(即某股份公司股票1053萬股)由存續合伙人金D受讓并增加投入到合伙企業。(退伙協議簽署前一個工作日(2019年10月9日)某股份公司股票的收盤價(9.27元/股))。
請問一下,公司員工出差給予的每天固定伙食補貼、交通補貼,員工要不要提供發票,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有沒有固定的補助標準是不需要發票且免征個稅?國稅發[1994]089號關于“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還有效嗎,是否適于”出差的固定伙食補貼、交通補貼“?謝謝!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差旅費津貼是指按照或參照《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廈財行[2014]25號)規定的限額發放的伙食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
我參加了白云邊酒業的紅包活動,得到了微信網絡現金紅包,可是我并沒有支付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公告,我應該被扣繳個人所得稅。請問,這些紅包白云邊替我代扣了個人所得稅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應當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我參加了蒙牛牛奶的微信SVIP搖一搖得紅包活動,得到了網絡現金紅包,可是我并沒有支付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公告,我應該被扣繳個人所得稅。請問,這些紅包蒙牛替我代扣了個人所得稅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請問,目前律所的提成律師是否仍適用按30%抵減案件提成后計算個稅的政策?合伙人律師在個稅上還有什么個稅優惠政策嗎?合伙人律師個稅稅率是按設什么文件計算呢?謝謝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第一條和第三條,35%的辦案分成扣除比例和合伙律師簽字確認的無票據費用稅前扣除比例兩項規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述規定失效后,有關辦案分成扣除比例改按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規定的30%比例執行。2、合伙律師所發生的業務費用必須憑取得的合法票據予以稅前扣除。目前暫無合伙律師優惠政策。3、國稅發〔2000〕149號第一條規定:“......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我們公司為其他公司來我們公司視察的客戶提供機票,住宿等的報銷。我們公司定性為業務招待費。客戶公司派來的這些個人沒有對我公司提供勞務等,只是他們公司向我們公司購買貨物。請問這些個人的機票等需要并入他們的個人所得,由我公司代繳個人所得稅么?
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按“偶然所得”征稅
請問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符合以上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息、紅利所得應依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好,公司團建費用算不算福利費?要不要交個稅?請提供相關政策依據,謝謝。
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這里 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 文件規定: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河南省鄭州市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公務用車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豫財稅政〔2O15〕82 號)規定“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省級及以下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
因此,省級以下各級黨政機關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省級以下各級黨政機關職工按規定標準之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其他單位(包括企業)職工發放的公務交通補貼,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2)通訊費
河南省目前沒有制定通訊費補貼標準。因此,單位按月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需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