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每年工資未達到納稅標準,但每個月的勞務稅,超過八百部分均扣稅,本來錢就很少,再扣稅是否合理,能不能辦理退稅,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某外籍個人2019年從中國境內并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工資薪金12萬被支付方預扣個稅0.348萬、取得勞務報酬3萬被支付方預扣個稅0.52萬,假設無專項扣除無專項附加扣除也無其他扣除,從日本國取得勞務報酬5萬并在日本國實際繳納個稅0.5萬,從美國取得勞務報酬10萬并在美國實際繳納個稅1萬,如果該外籍個人在2018年即滿足在中國居住滿6年,問:2020年該外籍個人如何匯算清繳個稅,以及應補或應退個稅多少(含計算過程)。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因此,員工可以選擇自行辦理或委托扣繳義務人辦理。
2015年1月的境內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限售股無償送給員工持股計劃(以設立持股平臺方式實行,持股平臺非合伙企業且非法人性質),限售股的解禁期在員工持股計劃的鎖定期中間(持股計劃2019年3月解鎖,限售股解禁是2018年1月)。大股東當時過戶給員工持股計劃按財產轉讓繳納了個稅。請問:
①員工持股計劃解除鎖定后,向二級市場進行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屬于個稅中的什么稅目?
②大股東當時繳納財產轉讓個稅時,稅局對其核定的收入是否可以在稅務上作為員工持股計劃取得成本?
企業聘用員工時,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金額的安家費,以便員工更好的工作,這筆安家費是否要繳納個稅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定,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附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個人年薪采用了全年一次性獎金扣除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次年是否可以和日常月工資合并成年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辦理退稅。
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請問2019年或者2020年收到的一次性年終獎個稅是否可以拆分一部分做為工資薪金按綜合所得納稅,剩余部分不并入綜合所得,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按除以12來計算?
1、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您留言問題中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規定。
您好!請教以下問題:
如果一個在中國工作兩年的外國人,之前公司每月都按時在中國為其繳納工資個稅,2020年離職時,工作不滿183天,是否還是按居民計算個稅? 我個人覺得他符合有住所即經濟利益關系(工作)在中國這個條件, 所以應該還是居民,不知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答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好,請問開具的勞務報酬發票,但購買方沒有預扣預繳,那我可以直接在3.1—6.30內直接申報經營匯算清繳嗎?謝謝!
答復如下:
建議您查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如果您不屬于規定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再按照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可以自行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 端或扣繳客戶端)、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也可以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為辦理,代為辦理的受托人須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2020年1月份的公積金2月份交的,申報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也沒申報,2月份可以把1月份公積金申報扣除嗎?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根據以上所述,2月份申報時可以把1月份未扣的公積金進行扣除。涉及稅款問題,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進行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