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年終獎金額較高的人員,采取在2020.1發放一部分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然后在2020.2再發放剩余的部分按綜合所得計算個稅,這樣可以嗎?
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建議您參考下列文件規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第一條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你好,我司為餐飲服務企業,對于企業員工也提供一日3餐餐飲的福利,對于這塊成本,需要合并工資申報個人 所得稅嗎?
對有辦職工食堂的單位,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84)財稅外字第17號文“從寬從簡”的政策精神及內外籍納稅人稅收公平原則,集體供應工作餐支出,暫不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一條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如對收入應以什么標準計繳個人所得稅分不清楚,請將體現雇傭關系的有關資料提交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您好!為鼓勵員工出差,我公司擬制定內部出差管理制度,其中出差期間伙食補助標準實行定額制度,根據員工級別擬提高到每人每天100-200元,請問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不能稅前扣除?如不能的話,有沒有關于員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這方面的規定?謝謝!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1.外籍人員(中國香港)繳納社保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嗎,不是新參保人員,此前已在廈門繳納過一段時間的社保,續參保直接在網上操作即可還是需要到柜臺辦理相關手續
2.外籍人員(中國香港),已簽訂合同的勞動工,進行個稅申報時需要特別注意什么問題嗎,還是跟常規的申報流程一致即可
1、可直接通過網站辦理續保。 2、與扣繳申報的主體流程一致,即“人員信息采集-報表填寫-申報表報送-稅款繳納”。
與該網友取得聯系,該網友咨詢的問題為代開建筑安裝發票時附征率的問題,經請示市局業務科室,自然人代開建筑安裝發票,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為0.5%;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固定戶代開發票不再附征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已經將上述政策回復網友。
中國居民,年初去澳洲打工,工作簽證申請期限為2年,請問在澳洲取得的工資(澳洲稅務局已代扣了個人所得稅),還需要在國內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四條規定: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境內上市公司股東將持有的限售股贈與員工持股計劃,股東贈與視同銷售已繳納財產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該限售股在員工持股計劃鎖定期間解禁。現該員工持股計劃解除鎖定后在二級市場轉讓,員工持股平臺這部分限售股轉讓成本是否可以按之前股東繳納個稅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轉讓收入確認成本?若不確認是否會存在一稅兩征的情況?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如員工轉讓的是解禁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人想出售目前夫妻名下唯一住房且該住房已滿五年,稅務部門以我夫妻名下五年內曾出售過另外一套房子為由,要求征收1.5%的個人所得稅,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合理?根據“財稅字【1999】278號”文第四條要求: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該條款所認定的5年應是房產滿5年且目前唯一,而非5年內唯一住房!
若您持有該房產已滿5年,并且能夠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該房產屬于唯一住房的證明材料,則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