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公使用員工車輛,對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加油費(由員工墊付)憑加油費發票據實報銷,是否需要為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加油的主體是公司,無個人身份證號碼,加油費僅僅是由員工墊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
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請問聘用超過60歲,已經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農民,所付工資產生所得稅是按照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來計算呢?是不是不需要繳納社保?謝謝!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因此,市級政府發放給個人重點產業緊缺人才補貼和青年人才支持計劃補貼需要合并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單位從福利費中支付的員工慰問或補助等免征個人所得稅,除此外應并入當月工資計算工薪所得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這里 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 文件規定: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我單位為長沙市納稅人,單位在省內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的工作人員發放差旅費津貼,津貼涵蓋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公司制定相關的差旅費管理辦法按標準定額發放津貼,以現金形式給予。
按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單位向員工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請問,我單位據實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和津貼標準,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可不征收個稅?
我單位為唐山市納稅人,單位在省內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的工作人員發放差旅費津貼,津貼涵蓋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公司制定相關的差旅費管理辦法按標準定額發放津貼,以現金形式給予。
按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單位向員工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請問,我單位據實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和津貼標準,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可不征收個稅?
若境內居民個人取得港澳臺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一、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
多家公司取得工資收入,每家公司能否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待年底匯算清繳后由個人選擇計稅方式,再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多退少補調整?
請參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