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地稅發2009年46號規定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當地行政事業單位的標準是按級別不同,補貼標準不同。請問企業執行個稅免稅金額時是否可以按當地行政事業單位的最高標準執行?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規定:
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72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經商財政部、建設部,現就各地在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幾個具體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二、《通知》第三條第四款中規定的“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
三、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2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請問:假如我是符合條件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我既有工資薪金(綜合所得),又有經營所得,那么我是否這兩項均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一條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款和(八)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請問自然人從信托計劃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什么稅目繳納?需要主動申報繳納還是需要代扣代繳?代扣代繳的話,扣繳義務人是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第三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4號)同時廢止。
工資個稅申報是次月申報上月的應付工資,還是上月實際支付工資。舉例,4月做工資個稅申報是用3月的應付工資表申報,還是申報3月實際支付的一次2月工資。個人認為應該是4月申報3月應付工資,而不是實際支付的工資。現在社會上很多會計培訓班都把那些會計學員帶偏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您好,請問,目前哈爾濱市創辦個人獨資企業,交納個人所得稅上的政策是怎樣的?如果是核定征收,核定后的實際稅率是多少?謝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