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委托全資子公司A替我司代建工程項目。目前遇到兩個稅務問題:1、A直接與施工方簽訂合同,僅在合約中約定工程款由我司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施工方直接開給我司。上述合同并不是三方合同。請問這樣是否會違反增值稅三流合一的規定?
2、我司與子公司A約定代建費為零,請問是否會涉及納稅調整問題?(我司為盈利企業,子公司A為虧損企業)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3 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與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合同規定支付給離職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可以作為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并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
如何判定專用設備是否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優惠?是性能參數、應用領域都要符合;還是性能參數符合就行?如果按性能參數判定,是需要性能參數指標全部符合,還是其中一個指標符合就可以?
您好,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您可以參看財稅〔2017〕71號文件附件,需要全部符合目錄中的標準才可以享受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3%。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內財稅字〔1995〕654號)第一條的規定關于新建房與舊房的劃分問題。新建房是指竣工或交付使用不滿1年(含)一年的房產。凡是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房產均屬舊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民自產糧食后開具普通發票銷售時,原購進時的進項是否能抵扣?購進時開具了收購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無銷售水電業務(鑒于銷售水電需具備相應資質,我司也無法增加此項業務)),在實際操作中,水表與電表均只能以房地產公司的名義開戶,施工單位的用水用電均從我司水表與電表出去,我司只能先行墊付水電費,取得水電費發票,然后再向施工單位收取其所用水電費,此時我司能否開具轉售水電費發票,并進行納稅申報?如若不行,那我司向施工單位收取其所用水電費業務是否屬于不征稅業務,我司只需開具收據即可,無需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請明確予以答復
老師,您好:
我司為注冊在安徽合肥的居民企業,2020年3月份取得A股上市公司HFCJ公司26%的股份。2020年6月份,我司收到HFCJ公司分配的分紅款66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HFCJ公司的股票不足12個月,但截止2021年5月31日,我司持有HFCJ公司的股票滿12個月。現就匯算清繳中涉及的事項咨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