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規定:“一、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二、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三、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
四、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采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后,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因此,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按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我單位單子稅務局一直登錄上不去,多次上報市局,市局上報省局也未得到解決,市局要求5月底之前完成年報上報,因上不去電子稅務局,不知道所需要的一套表都有哪些?請問企業所得稅年報(A類)的一整套報表在哪下載?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規定,……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19年修訂)
一、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條之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五)經營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服務熱線、12345醫保專席咨詢。目前,稅務部門僅具有企業社保費的征收職責,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我注冊公司總部在海口市經營,現有兩家分支機構(分別在海口市和北京市),在海口市的分支機構從事的業務符合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總部從事的業務不屬于。2020年總部企業總收入1000萬,海口分支機構主營業務收入800萬,海口分支機構企業總收入900萬。我公司在判斷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應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第一條規定:“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和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個人抬頭的保險費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建議參考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執行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如咨詢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建議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多年前,我爸贈與了我一套住宅,現在再出售,目前是滿五不唯一,贈與的這套房子原先的發票合同等都已丟失。個稅怎么征收?需要交20%的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稅務局或者省稅務局授權的市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四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所稱‘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是指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凡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均應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分公司今年5月底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之前,已備案企業所得稅總公司匯總清繳,請問分公司今年是否還需要單獨做匯算清繳?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規定,第十三條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