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與在廈的境外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到稅務局代開發票,可是只取得增值稅及附加稅的稅收完稅憑證,但是為何無法開具租金金額的增值稅普票發票呢?如果稅務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請問我單位支付的租金應以何憑證入賬?稅收完稅憑證僅顯示稅額并沒有顯示房屋租賃金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請問企業安排殘疾人員加計100%扣除,這個有有什么要求嗎,沒有在殘聯備案的可以加計嗎?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三、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甲公司現有兩處廠房,分別經營不同的業務。甲公司資本金為1000萬元,有A和B兩個自然人股東,各50%的股權。
現甲公司股東決定將其中一處廠房和相關的經營業務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資本金由1000萬元減為500萬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資本金為500萬元,股權結構和甲公司一致。從甲公司轉入的資產均按原賬面價值在乙公司入賬。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業所得稅特殊重組,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資產中土地價值增值500萬元,問A和B兩個自然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司通過招拍掛獲取土地,依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分二期計息支付土地款,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50%土地款,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一年內支付剩余50%土地款。分期支付土地款的,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
我司分期繳納土地款支付的利息取得國土局開具的《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發票內容名稱為“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分期付”,請問該筆分期支付利息能否計入項目公司土地成本,在一般計稅征收模式下,在增值稅及土地增值稅中扣除。
我是個體工商戶做的是便利店,18年1月注冊的營業執照,在同年7月營業執照就注銷了,注銷的時候工商局工作人員沒有告知我要去注銷稅務登記,我也就沒有管他。
直到2020年8月一天有稅務人員打電話通知有事讓去市民中心,我去了一查有稅了,就去找我的稅務管理員了,找了他幾次,他也承認是他自己給申報錯了,一個季度本來是45000元的,給弄成450000元了,說是過了3個月沒法更改了,也就產生了一萬六千的稅,找他幾次都是教唆讓我找個人頂替或者不繳納,說是讓我等3年后自己就消除了,(我和他所有談話內容我都有錄音的)找了幾次后來我就也沒管他了,但是現在我怕我上黑名單,這個情況應該怎么處理,我如果去上一級稅務局實名投訴有用嗎?麻煩請告知一下謝謝!
運輸發票備注明細太多可否自制?
貨物運輸服務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運輸發票由于是匯總開具,備注內容較多(多批次、多個目的地、車號)無法在發票備注欄內填寫完,可否自制清單(手工按照備注要求做表自行打印),加蓋發票章。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附件1: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一節 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第六節……一、貨物運輸服務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因此,根據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對于清單格式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如您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具體涉稅事宜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轉讓符合條件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比如,我賣了符合條件的舊固定資產,原價100萬,已提折舊50萬。現103萬賣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
累計折舊 50
貸 固定資產 100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根據國稅發〔2005〕172號規定:“四、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告》第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費改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核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費額傳遞給稅務機關,作為方稅務機關據實征收的依據。
所以,涉及能否補交及如何補交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建議聯系社保服務熱線12333進行咨詢,目前,稅務機關是依據社保經辦機構傳遞的數據據實征收。
有一個營口市的動遷房,2010年動遷的(動遷協議時間),2014年回遷(結算單時間),小區是2018年可以辦房照,目前我還沒有辦理,沒有繳納增平契稅,再過戶時是否應該繳納增值稅,根據哪個時間界定時候滿2年。可不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4條中非購買形式取得的房屋,按照此行為前的購買時間來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規定:“三、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