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規定:
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安徽省要求企業在職員工每月繳納醫療救助基金30元左右,想咨詢下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醫療救助基金能否在稅前扣除?若能扣除在個稅申報系統中何處填列相關信息?
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你好,我有一套房子為按份共有,其中有個人離婚變更了房產份額,現在將該房屋出售,稅務局告知析產需按20%差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我持有的那部分份額是否可以按核定征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見附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你好,我是房地產公司。為了促進商品房銷售成交率。房地產公司委托廣告公司承辦售房現場活躍氣氛,廣告公司為了活躍現場氣氛,現場贈送成交商品房客戶家電現金券、物業費等(廣告公司贈送給買房客戶的禮品、現場廣告布置等,等活動結束后再與房地產公司結算)。
請問,客戶在買房成交的同時,收到由廣告公司送的家電現金券、物業費抵用券等,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教教個人所得稅20%嗎?
在房地產企業營銷中,約定客戶購買商品房可以贈送物業費,根據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二點“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 房地產企業與物業單位不是同一家企業。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贈送客戶物業費是否與購手機贈送話費性質一樣,屬于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范圍。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已實際發生的費用,但因以前年度未取得有效憑證導致該應扣的費用未在當年扣除,現在才取得以前年度應取得而未取得的憑證,期限未超過5年,請問,該費用能否追溯到發生年度扣除?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六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計稅辦法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2020年9月份,我通過司法拍賣競得一套房產。該房產1996年劉某從開發商那購買,購買后沒有交納契稅,也沒有辦理房產證;1998年魏某購買劉某該房產,并有公證書,魏某購買該房產后也沒有交納契稅,辦理房產。后因魏某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該房屋被法院拍賣,我競得該房產,法院向我送達了拍賣公告和執行裁定書,法院的拍賣公告和執行裁定書上未顯示該房屋原值,請問我是否可以按照房屋成交價格3%繳納個稅?
本人于2011年6月加入昆明**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從事工程審核工作,2017年11月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前該公司未與本人結清在職期間的工資,經本人多次追索,2020年9月14日該公司同意支付29.40萬元,但要求我到稅務機關開具咨詢勞務費發票,并由該公司代扣個人所得稅后,再將剩余金額支付給我。
我認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因此向貴局提出以下申報申請:
由于本人本次所得為在**公司的工資薪金所得,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原因是**公司違反《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工資分配應當遵守按勞分配原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等相關規定,未向本人支付工資,也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因此,本人申請本次向**公司追索的29.40萬元工資按月分配到本人在**公司在職期間(2011年6月至2017年11月),并入各月份已發放的工資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由**公司進行更正申報,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和罰款由**公司承擔。
企業為行政工作人員按一定標準報銷抬頭為職工個人名字的手機通訊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是否需要代扣代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