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些日本常年派駐到中國的員工,以前年度以居民納稅人身份申報個人所得稅。2020年春節前返回日本,春節后因疫情原因一直停留日本,至今(截止2020年9月2日)未返回中國。這些日本員工在中國境內任職的工資分別由其中國雇主和日本雇主支付,且在2020年各月均正常支付。在年初時以居民納稅人身份計算繳納個稅。請問:
根據財稅[2019]8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請問創投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資取得的收入,個人合伙人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我司是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中秋節將近,我司打算購買超市的購物卡(每張面額800元)作為公司的福利,均發給企業的每個員工作為節日的禮品,請問下,員工取得這張800元的購物卡,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謝謝。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秦皇島市局個人投資者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請示的批復》(冀地稅函【2013】68號)規定,個人投資者歸還從其投資企業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經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或在以后應納個人所得稅中抵扣。
一個新成立的合伙企業,合伙人全部為法人合伙人。企業的稅費種認定顯示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 要按季度進行申報。請問合伙企業沒有個人合伙人的情況下,還要進行經營所得的申報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
1、外籍個人,從該個人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免征個稅,請問如何辦理免稅手續,具體申報流程是怎樣操作的?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該條規定是否仍然有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的規定,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我單位為公辦學校,2017年、2018年政府沒錢沒發獎金,2019年政府補發了2017年、2018年度目標考核獎、績效獎等獎金,是否應計入2019年收入進行交稅,文件依據是什么,怎么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取得目標考核獎、績效獎等獎金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實際取得的時間確定。實際在2019年發放的,屬于2019年度收入,按照所屬期進行預繳,并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細則(青政[1985]63號)》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具體可以聯系主管稅務機關再次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