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2021年度是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如果您是居民個人,且2021年度取得綜合所得時您的扣繳義務人已依法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不辦理年度匯算:
(1)2021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年收入合計不超過12萬元的;
請問工會以非現金形式發放給工會會員的福利,屬于普發性的福利如面包券、提貨券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 文件規定: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股息來源于有限公司,是稅后利潤了。合伙企業還需要確定各個投資者的股息,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您好,我們有一家合伙企業,合伙人自己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作廢了我幫他申報的經營所得年度匯繳,找不到她的年度匯繳申報記錄了,我想重新申報,發現顯示的是申報失敗,失敗原因為【該申報記錄不存在】,那我還需要重新幫她申報嗎?
原因是我之前在報她的經營所得的時候,默認“減除費用”為6萬元,但是她實際上她有綜合所得,她把“減除費用”填在了綜合所得上面,導致她作廢了我給她申報的經營所得
我想請教下:2016年47號文件(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請問企業在為員工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對于年終獎金是否必須要申報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科目里?
如果員工選擇并入全年綜合所得計稅,企業因此申報在【正常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屬于錯誤申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補充留言)關于康復費是否抵扣沒有疑問。因為現在個稅抵扣是按國家醫保app軟件計算自負費用抵扣金額。現實中,如在正規醫院做康復,則相關費用能反映在醫保app中。如按照醫生建議,考慮疫情因素,建議到當地有資質的康復機構康復,發生相關康復費,這一部分費用,雖然有相應發票,卻無法在醫保app中反映出來,無法抵扣個稅。
根據《杭州錢塘新區關于建設“人才特區”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見》〔錢塘委辦發[2019]53號)》、《關于印發杭州錢塘新區人才安居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錢塘委人辦〔2019」3號)有關規定,本人申請15個月人才安居補貼共計18000元:公司方面表示因錢塘新區人才安居補貼不在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疇,關于兩位實際收到的補貼金額,適用于按偶然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即20%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這是否合理?? 是否可以申請個人計稅,我同學都是全額發放然后自己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