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如何區分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
財稅老師注冊有個人獨資企業,該老師給我們做培訓講課,會不會說也是勞務報酬?
我們公司收到該財稅老師開設的個人獨資企業開具的本次培訓講課的發票,我們要代扣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嗎?
現狀描述:
1:)成都市成華區住宅1套滿5年,共有產權人2位,共有關系為父子,父親占80%,兒子占20%;
2)這套房子是父親家庭(父親、母親)唯一住房;非兒子家庭(兒子、兒媳、孫子)唯一住房;
問題:房屋交易時個稅如何收取?謝謝。
你好,請問,個人把小車租賃給單位1年(12個月)租賃費10000元,到稅務代開發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為什么稅務機關扣個人所得稅時現在只按1次收入來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而往年按12次收入來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規定:“二、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借款給企業取得借款利息,代開增值稅發票,已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金。申報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時的計稅收入是否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如果你只有來源于公司的所得,公司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以后,確實你的納稅義務已經完成。即使工資超過12萬,需要自行去申報,也無需補稅。
目前的征管手段主要靠代扣代繳,稅局不知道納稅人的詳細信息,對稅源監控信息匱乏;納稅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個稅是怎么計算怎么繳納的,導致納稅人意識很模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文第一、關于股權獎勵中(一)條的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
請問,比如當日市場買賣收盤價價格為10元,而如果股票發生了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行為10股送10股,那么實際計算是按10元來確定,還是需要復權按20元來確定?
老師您好,我公司從業人員結構包括:在崗職工、勞務派遣人員、內退人員以及外派駐村人員等構成。公司擬給予從業人員中的在崗職工(不包括中層管理以上人員)、在崗的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季度)按照每個人實際出勤天數和固定的標準,給予發放相應的上下班交通費用。問題1:若上述給予發放交通費用的人員,每月(季度)憑交通費發票報銷,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問題2:若上述人員不采用發票形式報銷,而是統一采用自制憑證形式報銷,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是否需要繳納個稅?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