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每年為員工集體安排體檢,體檢項目由公司確定,費用由公司與醫院直接結算,請問體檢費需要分攤計入每個員工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麻煩直接答復是或否的結果,而不是僅僅羅列政策,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張三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A持有B公司的5%的股權,現A將持有B公司5%的股轉讓給張三自己,請問這個股權轉讓經張三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如何繳納?
2.合伙企業C由甲、乙、丙三個自然人各出資100萬共300萬合伙設立,現甲將持有1/3財產份額轉讓給乙,轉讓價格150萬,請問甲如何納稅個人所得稅?
同一自然人在山東和河南分別設立有個人獨資企業,均采用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計稅方式如下:不含稅銷售額*10%應稅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35%)-速算扣除數。在次年3月31日前,是否應在河南或者山東選擇一處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C表,匯總全部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計算總應納稅額。如果不報送,未按照國稅函2001 8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計算,造成少交稅款,是否構成違法,具體會有何種處罰方式?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三、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的規定:“三、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股東向銀行提供抵押取得經營貸款給公司使用,利息每月從股東個人卡上劃扣,這筆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股東需要向企業開具發票嗎,如果開具發票是不是股東個人要交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問題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因此,企業實際支付給股東的利息支出,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因此,企業向股東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應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一般涉及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根據蘇地稅規〔2015〕7號規定
一、減征原則
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實行“先征后退”原則。即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退稅。
……
三、減征范圍
減征范圍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可申請退還的個人所得稅以納稅人或者其扣繳義務人在本省范圍內自行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