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新設立登記的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電子稅務局“公眾服務”-“特色業務”-“一照一碼戶登記信息確認”辦理,并進行相關辦稅人員的實名認證。
首次登錄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電子稅務局,需先通過“登錄”-“賬號注冊”,完成后可登錄,并辦理納稅申報。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公務員醫療補助由企業按月將繳費金額劃入醫療保險中心統籌,個人醫保卡中會有一小部分企業繳費劃入個人賬戶,問題1: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2:如果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劃入個人賬戶金額還是企業繳費金額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公司組織員工進行體檢,請問:
1、體檢費是否需要合并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公司將體檢費計入福利費,請問計入福利費的體檢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你好,我有一套房產原購價二十萬,后由于家庭原因過戶給父母了,過戶時由于親屬間自定價的政策,報稅價為一萬元,辦理了過戶手續。后聽說親屬自定價以后買賣過戶需要繳納百分之二十的個人所得稅,現房屋時間已滿足滿五唯一的條件,再次過戶是否要繳納差額的百分之二十呢?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公告對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如研發部門實習生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可以作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
我公司與一自然人簽公司內部道路鋪設工程建設合同,已做工程完工結算審計,按審計金額對方給我們開來發票,如附加圖中所示。請問下,這個發票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我公司認為是工程款,是經營所得,不屬于勞務報酬,不應該由我公司扣繳個稅,不知道我們理解是否正確?
差旅費津貼是指出差期間計發的各項補助,包括市內交通費補助、伙食補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計發的補助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的不征稅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納稅人所在單位的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規定的標準。沒有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標準內津貼不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請問公司給員工在出差期間發放的差旅費津貼(包括餐補和交通補貼,沒有相應發票),是否需要并入工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屬于不征稅收入?如果不征稅,這部分費用有相應的不征稅標準嗎?
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持相關資料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通過法院拍賣了一套西寧地區房產,滿足滿五唯一,但由于被執行人不配合,無法取得被執行人夫妻戶口本、結婚證等資料。1.是否使用滿五唯一免征個人所得稅;2.在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西寧市不動產中心稅務人員能否依據稅務系統數據查詢被執行人夫妻房產,解決被執行人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