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一條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和第二條規定:“關于城市、建制鎮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土地、房產使用稅的交納,是按實際取得權屬證明時間計算?還是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我公司與對方已經簽署轉讓協議并內部辦理了移交手續,但權屬證明正在辦理未取得證件)即半年度時,是實際使用方交納?還是權證擁有方交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房屋未出租部分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一、基本情況
1、房地產開發商已將自建的整棟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公司名下;
2、整棟房屋中,部分已出租,部分未出租。出租部分會計上已結轉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未出租部分開發產品成本仍掛在開發產品科目;
我是合肥一家企業,對外出租房屋,請問下,合肥地區出租房屋繳納房產稅是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繳納房產稅還是按照實際收到租金時繳納房產稅?是否有相關文件規定?
一、根據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金稅風險提示我公司房產稅風險,我公司的房產在農村需要交納房產稅嗎?陜政發(2017)25號文件頒發的《陜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要求轄區內的房產都要繳納房產稅。財稅地字(1986)8號第二條規定:征收范圍不包括農村、所轄行政村。請咨詢以文件形式給我回復一下看房產在農村的需要繳納房產稅嗎?感謝您能給予最快的答復,謝謝。、
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 第三條: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現行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皖財稅法【2020】287號第一條第三款: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免租金的,按比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甲公司注冊地在寧波,乙公司注冊地在舟山,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就一項不動產簽訂了租賃協議(該不動產坐落地位于舟山市,權證名稱為甲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租金,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請問甲公司在繳納該出不動產是采用從租計征還是從價計征?
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4年通過協議出讓取得高新區一宗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一期項目建成并銷售完畢,已辦理了部分房屋產權證書,在2009年市土委會會議明確工業用地政策調整停止辦理房產證,從而導致一期項目已售未辦證部分未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待建的二期項目建設停滯,2017年8月合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92號會議同意我公司將已售部分的房屋和待建的房屋土地性質由工業用途變更為商業辦公用途,2017年9月我公司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并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前期已售未能辦理房產證的陸續在2018年辦理了房產證,土地證進行了面積核減,請問我公司這種因政府政策原因導致未能辦理房產證期間的土地使用時是否需要交納?待建部分土地使用稅計稅面積如何確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二十四規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規定:“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做好房產稅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二十四條關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
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A公司是廣州總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B公司是A公司在武漢的分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非獨立核算,賬務在總公司的賬套核算。B公司使用A公司位于武漢的房產,B公司作為房產的實際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問題是: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實際使用人的名義作為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房產稅,是否可以享受這個房產稅減半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