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二、根據《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豫稅函發〔1992〕12號)規定,五、房屋多次轉租,只就第一次出租時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再轉租,不再征收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請問老師,如果一個房產地開發項目的未售開發產品中只有部分用于出租或自用,對于另一部分未出租、出借或自用的開發產品是否需要繳納稅房產稅?
無法判斷您的實際業務情況,無法做出回答。如您已經有實際的業務發生,建議您持該業務的相關資料請您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具體核實判斷。
甲公司是一家金融企業,2020年6月(交付毛坯房)從房地產開發商處購入一棟毛坯辦公樓,購房支出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該毛坯辦公樓必須經初始裝修后才能達到使用狀態,2020年7月開始裝修,2021年2月裝修完畢,經甲公司以及行政機關驗收合格后,于當月投入使用。請問裝修期間是否繳納房產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通常情況下,房地產開發商《交房通知書》上會注明房屋交付的具體時間,可據此判定相關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您好,我是榆林地區一家煤化工企業,公司自己修建煤棚用來儲煤,該煤棚為鋼結構,附圖片,請問該儲煤棚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您好。我公司有倉庫一間,擬出租給另一公司。出租時間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定于5月1日收取全部租金12萬元,租期一年。因此筆租金是收取的一年的租金,并且,租期分布在兩年度。因此有如下問題:
1、在5月1日收到租金時,增值是否在6月份的申報期,將12萬元全部確認銷售,繳納增值稅。是否可以,分十二個月向對方開具發票,分期確認收入。
2、在5月1日,收到租金時,房產稅,是否在5月屬期,按租金的12%全部繳納,還是按每月1萬元計算,分期繳納。
謝謝
我公司2021年1月購買一處宗土地,附帶一棟辦公樓和一個倉庫。已于1月支付土地價款及辦公樓和倉庫的價款和契稅,土地和房產已交付。土地證已經辦理完畢,但房產證未辦理。經公司領導決定,辦公樓將于4月拆除,倉庫保留使用。請問,我公司現在是否要繳納房產稅?如需繳納,從幾月份開始繳納?辦公樓需要繳納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我司為商業企業,主要是針對商場內店鋪進行出租并收取租金,同時繳納房產稅。
如果當月有出租則從租計征房產稅,如空鋪則按房產原值計征。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有部分商戶是月中退鋪,請問當月的房產稅應如何計繳,謝謝。
第一,自用的按照從價計征,按照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出租的按照從租計征,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自用部分按房產原值×(自用面積/總面積)來作為計稅房產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是一定從事高低溫冷藏業務的藏儲企業,企業的庫房有專門的保溫層,請問這部分保溫層的價值是否要計入房產稅的計稅價值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房產稅征稅范圍是建筑物(比如購物中心)達到使用條件(即內部裝修完畢)后開始繳納,還是在建筑物(購物中心)主體建成(完成封頂,內部未開始裝修,未達到使用條件)就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您好,請問下我公司注冊地不在北京,在北京購入一處房產,租賃給另一家企業,請問,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北京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房產稅啥時繳納?按月還是按季度還是半年?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4.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