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項目在2019年完工交付業主,但工程款未全額支付,由于未付款建筑公司也未開具發票,對這部分款項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19年計入開發成本,然后按照2018年第28號公司第十三條規定,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相關發票的,在2019年匯算清繳時可以稅前扣除,如未取得發票,則按2019年31號文件,按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0%預提?
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
1.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電廠用的灰庫庫存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具體如附件中圖例。根據房產稅的征收范圍,我們判斷不應該歸屬于房產,只不過是一種建筑物而已。 謝謝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文件的規定:“關于‘房產’的解釋:‘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文件規定:“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房產稅信息采集修改,建議您在電子稅局-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申報-房產稅源信息查詢,對應房產編號 點擊右側操作欄的修改或刪除按鈕。
個人的房屋用來開辦企業(企業無償使用)由個人還是由企業交房產稅?如何繳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一、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購房合同明確約定稅率為11%,現開發商開具的購房發票稅率為9%,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退2%稅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一、根據《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商政辦〔2013〕2號)規定,……其他沒有發布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的區域按照兩側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的中間價執行。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2)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本次調整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標準有效期為2012年10月1日起至下次標準調整為止。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備案后向社會公眾執行。……
你好,我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我司在紅線外建了售樓部及樣板間,請問繳納房產稅時,原值如何確認?納稅義務從何時開始算?
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