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公司自有房產一處用于商業經營,我公司按房產余值交納房產稅后,是否還要把出租部分單獨再次申報交納房產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一個房地產公司把商業用房免費交給另一個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產權是房地產公司所有;不收取費用,物管公司也不支付費用。現物管公司對外出租商業用房收取了租金。問房產稅按什么繳納?由誰繳納?是不是物管公司只交出租房的增值稅,房產稅由房地產開發公司繳納?
請參考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川稅發[93]146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的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房產稅暫無免稅規定。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13號)三、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具體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咨詢。
我是南京人,我愛人是重慶市江津區人,1994年考取南京理工大學,將戶口遷出重慶。現在打算回重慶發展,需要先買房子,主要用于小孩上學和落戶。了解了一下房產稅的政策,我們這種情況不屬于三無人員,在重慶購買第一套住宅不需要繳納房產稅。我們目前住在南京,由于家里老人身體不好,兩個女兒上小學,都需要我愛人照顧,所以看房、買房都是我在辦理,辦理房產證時她也無法到場。我理解政策,因為房產稅是以家庭為單位,與房產證上幾個人的名字無關,所以我自己來重慶辦理,帶著我愛人的身份證以及我們的結婚證、戶口本,應該就可以了,不需要交房產稅。請問我的理解是否正確,謝謝。(手機軟件有問題,所以在這里又問了一次,打擾了,謝謝)
物業公司使用開發商自行建造的物業用房,該物業用房,屬于配套,產權屬于業主,不可售,不屬于商品房,物業公司作為辦公室使用,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問題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因此,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 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因此,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具體建議您聯系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本單位有幾套房子產權證辦后面積出現變化,問題1:其中有一套一直沒有出租,按照從價交房產稅,這個要怎么處理?
問題2:其他的原本一直在出租,面積變了,請問之前空置時按從租交的房產稅要退或者補嗎?
1、房產面積有變動,請通過“稅源終止”終止原稅源,再重新登記正確信息。
2、若房產在出租之前處于空置狀態,應按從價計征房產稅。若因面積變動,造成房產原值增加或減少的,之前多繳或少繳的房產稅,可申請退稅或補繳。問題所述“空置時按從租交房產稅”是否表述有誤,請具體說明情況,以便準確答復。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豫政〔1987〕5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中第三十三條 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那么,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計容的停車場成本能否可以攤入可售產品中,作為可售產品的成本計算所得稅(地下停車場對業主出租但不是不動產銷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