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地方稅費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127號 )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增值稅,并同時按規定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
若稅局已代扣個人所得稅,企業不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變更前股本5000萬,資本溢價2000萬,盈余公積3000萬,未分配利潤6000萬,變更后股本7000萬,資本公積9000萬,股東都是自然人,請問怎么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在個人所得稅APP、ITS自然人客戶端或者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里采集了殘疾、烈屬、孤老情況后,在匯算時可享受相應政策。但如在預繳環節享受,因納稅人匯繳地與預繳地可能存在不一致,仍需在預繳地辦理相應備案手續。具體采集方法可參考:方法一、登錄個人所得稅APP,點擊“個人中心”-“個人信息”-“可享稅收優惠”-“添加”,選擇稅收優惠情形后“保存”;方法二、登陸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網站 在首頁點擊“ITS自然人客戶端”登錄后,點擊“人員信息采集”,添加或導入人員信息,勾選“殘疾、烈屬、孤老”后報送人員信息;方法三、登陸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網站,點擊“資料下載”-“下載中心”-“涉稅軟件下載”-“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V3(河南省)”下載安裝后,點擊“人員信息采集”,添加或導入人員信息,勾選“殘疾、烈屬、孤老”后報送人員信息。
二、根據《河南省稅務局稅收業務規范》規定,殘疾人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資料需提供: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2、居民身份證原件;3、殘疾、孤老、烈屬的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我單位是國有科研機構,一位科技人員在研究所工作期間取得職務科技成果,今年該成果轉化本人獲得現金獎勵,該獎勵符合減免個人所得稅50%的要求。但是該科研人員已經被研究所派到下屬企業任職并在企業領取薪金。請問--------目前他工作在企業,獲得的科研所任職時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獎勵,科研院所在發放的時候可以按照50%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為他申報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例如美國人A2019年來華,擔任境內子公司的財務總監,同時在境外母公司擔任董事,假定2019年在華居住天數為160天,A先生9月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所得為80000元,其中境內企業支付30000元,境外企業支付50000元。9月另取得境外企業支付的10000元董事費。假定9月份A先生在華工作天數為20天,請問9月份A先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過程是什么?請列出計算公式!謝謝!
根據文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三)關于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報酬所得來源地的規定。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以下統稱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以下統稱高管人員報酬,包含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本公告所稱高層管理職務包括企業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三)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情形。
你好,個人為公司提供服務,現要求公司幫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不屬于零星業務的個人時,個人需要去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給公司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那請問個人去代開發票的時候還需要交哪些稅收,如何征收,謝謝!
個人提供服務,除了個人所得稅,還涉及增值稅:征收率為3%,500元以上起征,計稅時若為含稅的價格,則需除以1.03換算為不含稅,再乘以3%計算出應納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隨同增值稅一并征免。適用稅(費)率為: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市區 7% ,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計征;教育費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計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計征。
請教:外籍個人住房出租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時,是享受“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收入是否扣減城建稅等附加及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上不區分境內或境外個人。在計算財產租賃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規定,“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若個體工商戶是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則沒有稅收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文件規定,“(二)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具體預扣預繳方法如下: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我是一家合伙企業的股東,我所在的合伙企業主營業務是對外投資,也就是相當于一個融資平臺,該合伙企業投資了一家在新三版上市已達3年的公司,現該公司對股東進行股息紅利分配。我所在的合伙企業也按投資比例分得了股息紅利,現在合伙企業按照我們幾個合伙人的投資比例分配了股息紅利。根據《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規定: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該文還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那么我所在的合伙企業能否比照證券投資基金,對其從掛牌公司取得持股超過一年而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分配給自然人投資者時,我們這些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人能否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