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根據《關于明確個人住房轉讓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魯財稅〔2006〕32號)第四條的規定, 關于核定征收問題,根據《通知》有關規定精神,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以及計算出的房屋原值明顯偏高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納稅人信息查詢”對應的國稅局網站上,查詢不到個人的納稅和申報個稅記錄,請問這個是什么原因?之前能查到,現在查不到了,是網站維護的問題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三、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四、納稅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公司會務,其中一天安排為團建,團建是與旅游公司單獨簽的旅游合同,參加人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針對您的情況,您也可以進一步跟稅務機關核實。
個人向公司提供勞務,個人至支付寶-發票管家-代開發票功能開具電子發票時,會繳納增值稅及附加。那支付單位在辦理個人所得稅代扣時應如何計算?假設提供勞務應收總額1500元,應納增值稅為1500/1.03*3%=43.69,增值稅附加為43.69*12%*50%=2.63,那個所稅應如何計算預繳:A. (1500-800)*0.2=140;B. (1500-43.69-800)*0.2=131.26;C.(1500-43.69-2.63-800)*0.2=130.74?
如果年度內符合居民認定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居民個人年終獎的計稅方法?是直接可以申報還是得年度匯算清繳?如果不能直接申報是否可以先按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數月獎金辦法計稅,第二年再辦理匯算清繳?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適用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的稅收政策。
1、根據國稅發[2000]149號,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要計算為個人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其它個體戶是不是也是這樣處理?
2、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那么出資律師本人可以減除費用6萬不?個體戶應該可以吧?
3、如果出資律師本人和個體戶工資、薪金沒有到6萬,是據實減除費用還是按最高6萬減除費用?
謝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2011〕50號有關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合伙人應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請問:自2019年度起申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返還,是否也按照70萬元的這個限額執行?
2019年換了新單位。新入職單位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考慮原單位繳納個稅部分?如何不考慮?多繳部分本人如何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