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兩筆發放,第一筆發放一個概數,第二筆等開完年度股東會之后有確切金額后補發,兩筆是可以加起來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嗎,是在發放第二筆的時候申報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員工第二次取得年終獎不能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如果不去政務大廳前臺申報的話,如何在網上申報?
現針對上述咨詢問題進行答復。《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請問:我司是小規模納稅人,今年對賬才發現:17年的收入漏開了約8000元,需要補開發票給客戶,那么1、這個月補開發票時在備注欄備注17年9月-10月,對雙方賬務處理及稅前扣除方面有沒有影響?
2、或者可以不需要再備注欄備注期間?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發票備注欄的開具目前沒有要求。
現針對上述咨詢問題進行答復。如果是您從未任職的單位冒用的,您可在“個人所得稅”APP個人中心的任職受雇信息中點開該公司,然后在右上角點擊“申訴”,選擇“從未任職”方式,把情況反饋給該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您點擊申訴后,“個人所得稅”APP相關任職信息將不再顯示。后續處理結果會通過“個人所得稅”APP主頁的消息提醒反饋給您,敬請留意。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或主管稅務機關。
我司在15年(營改增之前)有收到稅務局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請問這筆錢在當時需要繳納營業稅嗎,全額發給了財務人員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的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因此,企業代收代個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按照“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您好,本人于18年4月從原單位離職到新單位就職,老單位4月工資在5月發放,新單位5月工資在5月底發放,新老單位都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并于6月進行了申報,請問這個月工資算不算從兩處取得工資所得,如果是如何進行納稅申報?什么時候申報?謝謝
018年按照老文件規定操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與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個人認繳增資了A公司,認繳10萬元,占了10%的股份,但還沒有實繳,實際投資的金額為0,現在該個人以0元的價格轉讓給別人,是不是允許的呢?還未實繳并以0元的價格轉讓是不是不用交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權轉讓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67號)(以下簡稱“《辦法》”)。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等四種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條對何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進行了說明,但實際情況中,確實存在部分股權轉讓收入因種種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 第十五至十八條規定,通常情況下,股權原值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根據文件規定,自行判定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三章第十三條:納稅人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教育起止時間、教育階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準)時間等信息。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發證時間與核準時間不一致,職業資格繼續教育能否進行專項扣除,例如:我2018年11月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后我并不知道我是否能通過考試并獲得相關證書,無法在當年進行扣除,2019年4月我通過考試并取得證書及相關批準材料,但是證書上的批準日期為考試日期2018年11月,而批準材料最后日期為2019年4月,但兩個日期不一致,繼續教育能否進行專項扣除?
個稅申報系統能否再完善一些,現在的系統如果要恢復數據的話,那原先的數據就會被覆蓋掉,覺得這個功能并不是很貼切于實際使用;而且現在的系統沒辦法聯網查詢,必須要在申報的電腦才能夠查到數據;一旦電腦崩潰,數據就無法重復獲取
1、建議納稅人每月的申報數據、人員信息數據、專項附加扣除數據都從個稅申報軟件中導出來并保存;
2、個稅申報系統目前不支持云存儲,只能存在申報時使用的電腦本地。感謝納稅人的建議,我們會積極向稅務總局反饋納稅人的使用體驗。
離婚析產房屋再次轉讓怎樣交個人所得稅?房屋購買時間2015年12月份,購買時交契稅39000元,析產前付貸款利息10萬,契稅和貸款利息可以作為個稅繳納抵扣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