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打電話咨詢龍華稅務人工服務,他們回復不可使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需要到稅務大廳現場辦理個稅,在此之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
您好,異地建安企業可下載注冊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進行個稅申報。若在申報過程中遇到問題,可聯系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這個到底怎么解決?(異地建筑施工單位繳納個稅,現場繳納繁瑣,效率太低了)
您好,經與龍華稅務局確認,因異地建安企業在深圳沒有實名制,系統中無手機信息和企業密碼,需要到前臺辦理,由前臺發服務請求給市局,補充納稅人信息后,異地建安企業方可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進行個稅申報。
外地施工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能否網上申報,尤其在深圳,現場繳納繁瑣,效率極低,煩請提高辦稅效率,對于流動性較大的施工單位,望開通網上個稅申報業務,便于繳稅
您好,異地建安企業可下載注冊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進行個稅申報。若在申報過程中遇到問題,可聯系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非全日制用工屬于雇員嗎?支付的費用是計入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如果屬于工資薪金,每次支付報酬的時候幫其代扣代繳個稅后,憑對方簽字確認的單子不需要發票就可以直接入賬是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請結合稅法及文件規定,判斷是勞務報酬所得還是工資薪金所得。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由支付單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以工資清單形式入帳。
扣繳客戶端升級后有“2018年”和“2019年”兩種版本模式,“2018年”的版本模式可用于查詢2018年及之前的數據,以及進行稅款所屬期2018年及以前的申報(含更正申報)。因此,您可以將客戶端切換至2018年版本,點擊功能菜單欄的“查詢統計-申報明細查詢”進行查詢2016年7月份的申報明細。
您好!請教一下,我們是臺灣企業,我們公司法人(董事長)很少在廈門公司,公司有臺干宿舍,請問申報個稅是按非居民申報,還是以居民申報。謝謝!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若該臺籍人員在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則適用非居民政策申報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高收入者一般選擇一次性獎金方式納稅。低收入者一般選擇將獎金納入年綜合所得的納稅方式。但是這個選擇權是單位還是納稅者本人?如果單位財務給選擇的方式使納稅人多交稅,納稅人無法享受國家減稅的紅利,納稅人該如何維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規定:“(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你好,我司因業務需求聘請一勞務人員,發生月份已經有幫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請問,敝司對這筆勞務支出,是否必須個人去代開發票才能稅前列支?如果要去代開需要攜帶哪些資料?是否會重復交稅,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既有綜合所得,同時在合伙企業中又有生產經營所得,那么那申報生產經營所得時,能否扣除每個月5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若上述自然人合伙人有綜合所得,則申報生產經營所得時,不能扣除減除費用。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