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我是上海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里面住房貸款利息,我在app里面填報好了,但是沒有填金額的地方,我是首套房,但是每個月還款的2000多里面,貸款利息只有400多,我也可以扣除1000嗎?還是扣除實際貸款利息400多?
您好,請參閱《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我想咨詢一下個稅專項扣除中關于房貸的一個問題:我和我妻子各有一套婚前購房,我的那套沒有貸款,她的那套是首套房貸利率。現在她的那套還在還貸款,是商業貸款,貸款人也是她。她那套的房產證上也沒有我的名字。由于她的工作收入未達納稅標準。所以我想咨詢一下,像這樣的情況,我可以以夫妻名義申請1000元的專項扣除嗎?謝謝
麻煩您直接回復可以申請1000,還是500,還是不可以。謝謝
您好,經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夫妻中一方扣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此種情況相當于丈夫婚前未有首套住房貸款,婚后只能由一方按1000元/月扣除。
個稅專項扣除中贍養老人非獨生但共同贍養人死亡該用哪種分攤方式,需要什么證明嗎?
您好,按現行政策規定,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屬于獨生子女。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納稅人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需要留存備查。
下載個人所得稅app后得知,在個人中心的任職受雇信息里發現 自己有曾經在廣東意圖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記錄,但我本人在北京,從未去過廣東,也從未聽過該公司,1月3日在app中做了申訴,期間又打過一次12366人工電話,讓加急處理下這件事,但截至目前已知處于待受理狀態,沒有處理,請幫忙盡快處理下,另外我想投訴該單位盜用我個人信息要什么程序,謝謝。
只要該公司給您做過雇員個人信息報送,該公司就會出現在您“個人所得稅”APP的任職受雇信息中。解決辦法如下:1.如果是您曾經任職的單位,您可在“個人所得稅”APP個人中心的任職受雇信息中點開該公司,然后在右上角點擊“申訴”,選擇“曾經任職”方式,反饋給該單位扣繳客戶端,單位辦稅員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把人員信息修改成離職狀態即可。2.如果是您從未任職的單位冒用的,您可在“個人所得稅”APP個人中心的任職受雇信息中點開該公司,然后在右上角點擊“申訴”,選擇“從未任職”方式,把情況反饋給該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展開調查。后續核查后的相關結果會通過“個人所得稅”APP主頁的消息提醒反饋給您,敬請留意。
您好,請參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的規定:“一、居民個人預扣預繳方法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按以下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見附件1)。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的,由居民個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請問關于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本人房屋貸款屬于首套住房貸款,并且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2019年仍處于貸款年度。但2018年底提前還清了貸款,請問這種情況下可以申報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請您參照上述政策進行判定,如無法自行判定,建議您帶齊資料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您進行判定。
你好,關于6項專項附加扣除,請問我在市內A縣區有自有住房,在市內B縣區工作并租房,這種情況下可以申報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嗎?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六章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第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條規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國家這次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事兒。我在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上遇到問題不明白自己還要不要報。問題是這樣:我的戶口在青島,2014年離異后,我在青島租的房子,每月有租金負擔,且無其他房產。但我工作單位在系統內發生變化,2014年由青島的單位變動到了濟南所在地的單位。所以這次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就產生了疑問,也就是這次個稅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我這種情況還能不能享受到呢?盼望領導給我解答,謝謝!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婚前男方貸款已買房,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婚后共同還貸,專項附加扣除時可以選擇女方一人扣除嗎?女方無房。
國發2018 41號 第15條中指明的由購買方扣除的前提條件是婚前男女雙方各自買房,不適用上述婚前只有一方買房的情況吧。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不動產權證上有3個號碼。這樣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不動產權證書號填哪個? 網上有許多人在問這個問題。app上也沒有說明啊。
回復如下:填寫首套貸款房屋的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預售合同中的相應號碼。如所購買住房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填寫產權證號或不動產登記號;所購住房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號或預售合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