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取得兩處收入,累計超過起征點,個人怎么申請補繳稅款?
您好,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須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但對2018年度從兩處及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日常繳納稅款不足等情形的納稅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未盡涉稅事宜。
我于2018年11月份參加軟考(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12月出成績,合格標準公布于2019年1月,證書于2019年4月可以領取。按照個稅app的流程,申報抵扣需要填寫證書編號和批準日期,但是批準日期為考試日期也就是2018年,按現在的政策只能抵扣2018年度,這樣的話每年下半年考試的考生,永遠不可能抵扣當年的個稅,因為證書編號出來都已經明年了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付,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所以如您是2019年4月取得證書,在2019年當年進行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是2019年開始實施的,2018年取得的證書是不能扣除的。且職業資格證書必須是人社部發【2017】68號文件中分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的證書才可以扣除。
近三年的個稅手續費返還申請有截止期限嗎?稅務局會發短信等方式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以避免申請逾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
“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因此,個人取得的上述所得若屬于工資薪金的,按照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勞務報酬的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是參加18年的中級會計考試,19年3月底拿到中級會計證書,想問下,這種情況可以用來抵減我的個稅嗎?每年減3600那種。
您好,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當年是按照證書上的批準日期確定。
在同個年度中,中途換工作單位,那么在新單位計算個稅的時候,在舊單位累計的扣除費用,可以接著累計到新單位的個稅計算中嗎?如果可以要怎么操作
具體各列,按照納稅年度內居民個人在該任職受雇單位截至當前月份累計情況填報。
1按次代扣代繳申報-扣繳非居民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是多少天?
2支付境外的認證費、咨詢費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印花稅嗎?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七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三、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稅一[2001]12號)第三條規定:“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0號):
第十九條 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條 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并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二)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件,并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信息表》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后分別留存備查。
您好,請問個稅申報時,有本月新調入本公司的職工,其中累計收入是按本月的收入填報,還是按該員工從一月開始到本月累計的收入之和申報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