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問一下,殘疾人年終獎所得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減免范圍嗎?謝謝
根據,《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告》(津政發〔2017〕3號)規定,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二、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的具體范圍包括:
您好,我是在深圳租房的,在市中醫院上班,工資所得形式為勞務費,每個月工資7500,交稅1200,稅后6300,所交的稅年底是否可以退還,如何申請,謝謝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您好。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應如實申報繳納,不存在退還的情況。
你好,請問企業的以下幾項支出是否允許稅前扣除?1、員工加班時提供的食品;
2、三、八節給女性員工提供的小禮品、端午節給員工提供的粽子等食品、中秋節的月餅/博餅活動;
3、按月組織的員工生日活動等
如果企業所得稅允許稅前列支?那享受相應福利的員工需要合并申報個稅嗎?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除上述列舉項目之外,如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于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對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上述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部分稅前扣除。
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須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但對2018年度從兩處及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日常繳納稅款不足等情形的納稅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未盡涉稅事宜。
您好,請問2019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個人所得稅零申報是否屬于正常納稅,是否可以要求地方稅務局打印個人納稅記錄表
一、為適應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和落實國務院減證便民的需要,稅務總局對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進行了調整,將納稅人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了《納稅記錄》。
對于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個人所得稅繳稅情況,稅務機關暫時仍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其開具式樣、開具內容均保持不變。
1.公司本月向1位外部獨立董事發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貼8萬元,該獨立董事已退休并且只在我司有所得,請問該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2.我公司本月又向另一位外部獨立董事發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貼8萬元,該董事沒有退休,在其他單位有所得,又該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謝謝。希望盡快得到回復。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規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我公司股東均為自然人,我司打算下半年進行股改。 股改前,我司的實收資本是0.2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是1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是1.2億,凈資產合計2.4億。 股改后,我司計劃設定股本是0.5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是0.5-0.2=0.3億,剩余的2.4-0.5=1.9億放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針對這1.9億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是否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有員工在1月份入職,工資在2月發放,申報日期在3月15號之前,稅款所屬期為2月,在申報表上,顯示的累計減除費用和累計專項附加扣除都是2個月的合計,該員工在原單位也申報了12月工資的個稅,其12月工資在1月發放,2月申報,稅款所屬期是1月,這樣算起來該員工多扣除了一個月的減除費用5000和一個月的專項扣除,要怎么辦
簡要回復如下:
納稅人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整。
我在城區工作租房,農村老房子爸媽居住(同一城市),老房子為爺爺奶奶那一輩在我出生前建造,這個情況可以申報個人所得稅房租的專項扣除嗎,是屬于我的個人自有住房嗎
根據《國務院 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申請通知是3月30日前要在網上提交申請,但是網上提示要在季度才能提交申請。怎么處理?
2018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個稅手續費按原365號文各項要求,在三年有效期內予以兌付,不受11號新規的3月30日期限和“70萬元上限”影響。正式兌付日期和操作辦法待市財政明確有關問題后另行通知。(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