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咨詢服務,目前各地對勞務報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附加稅費理解各不相同,相關政策還在研究論證階段,有待總局進一步明確。
請問在總局明確之前,目前已經發生的服務,公司扣繳自然人咨詢服務個人所得稅,是否允許扣除附加稅費。
您好,目前,《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勞務報酬所得無扣除相關稅費的表述。但財稅【2018】164號文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允許扣除相關稅費。目前,各地對勞務報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稅費理解各不相同,相關政策還在研究論證階段,有待總局進一步明確。
您好,目前,《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勞務報酬所得無扣除相關稅費的表述。但財稅【2018】164號文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允許扣除相關稅費。目前,各地對勞務報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稅費理解各不相同,相關政策還在研究論證階段,有待總局進一步明確。
感謝您的咨詢!
購買的商品,此商品不屬于我司經營范圍內,顧客在商場消費滿一定額度后可抽獎,想咨詢1、此行為是否視同銷售?2、中獎顧客是否要代扣個稅?3、2019年新個稅法對其是否還按20%算偶然所得?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根據總局、省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對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代開發票的,不再附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經營所得代開發票的,按照1%進行預征個人所得稅,其余所得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代開發票的,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字樣。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A名下的個體工商戶內持有一房產,現通過免契稅無嘗將房產劃轉到A人名下,是否要征收生產經營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請您參照上述政策進行判定,如無法自行判定,建議您帶齊資料由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您進行判定。
納稅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到就近的辦稅服務廳進行實名認證登記后申請發放注冊碼,然后采用此注冊碼在“個人所得稅”APP中注冊賬號,以后憑此賬號即可遠程登錄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或“個人所得稅”APP進行辦稅。注冊碼為6位數字和字母。注冊碼有效期為七天,申請后請及時注冊使用。若不慎遺失,可再次申請。
你好,我司是上市公司,我司員工通過合伙企業,持有公司的股份。
現公司分紅給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我司員工)要按什么品目申報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您好!請問海外總公司派來的外籍人士擔任總經理職務,與廈門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預計在廈門工作5-7年,工資由廈門分公司承擔,有固定租房,偶爾回國最多7天左右,這種情況按居民還是非居民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個稅抵扣的時候,比如我2019年參加的考試,2020年才得知通過并取得證書,該證書參加哪年的抵扣?如果是抵扣19年的,在2020年5月獲得證書的時候是否還可以申報?如果是抵扣2020年的,申報的時候證書取得(批準)日期不能填2019年怎么辦?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受贈房屋為受贈人家庭唯一住房(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宅),受贈至今已超過五年,如受贈人現轉讓該受贈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營業稅、契稅如何征收?
請出具相關依據,十分感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五條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