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我們都是法人企業)共同成立了一家創業投資有限合伙企業,當地主管稅務局核定稅種時給我們核定了經營者個稅,我們對接多次,稅務局不能解決,還要求必須申報,可我們沒有自然人合伙人,該怎么申報呢?如果稅務局給我們變更成申報企業所得稅,那在法人合伙人這邊是不是就不能彌補虧損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關于個人轉讓企業100%的股權,當時按照評估價值減去實收資本和印花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被轉讓的企業存續存在,那么被轉讓的企業是否也需要按照評估價值-賬面價值的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規定:“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轉讓企業100%的股權,企業不涉及所得,因此,不涉及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發給員工的節日費是作為公司給員工的福利,這個福利費是并入正常工資薪金,申報個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個人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的過節費應當合并到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固定在一家公司是全職工作,然后在另一家公司有兼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是節假日的時候有發個紅包給我,金額也就100元而已,這個收入是按勞務報酬收入申報嗎?需要開發票嗎?申報個稅,是發放單位代扣代繳申報,還是我個人可以自然人的身份申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如果是非雇員,獨立從事勞務活動,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預扣預繳。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公司打掃衛生的阿姨,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作為臨時工,每個月定時發放工資,請問這部分工資要怎么申報個稅,是按工資薪金申報,還是按勞務報酬申報,按勞務報酬是不是要開勞務票,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如果是非雇員,獨立從事勞務活動,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公司處于籌建期,外聘一些人員安裝設備,這期間發放的工資是否要代扣個人所得稅,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如外聘的人員與貴公司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的,這部分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否則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文件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公司從事農業種植,采用“公司+農戶”的模式,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種植合同,土地由公司從農戶手中流轉并付租金,種苗、藥肥、灌溉由公司無償提供,公司負責技術指導支持和日常管理,農戶受托承擔日常田間種植勞務,農戶將收獲的農產品交回公司,公司支付受托種植勞務費。
請問該“公司+農戶”模式下,公司在支付給農戶收入時,要不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農戶所得可否可參照“財稅(2004)3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按個人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將收到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全部獎勵給相關經辦人,企業實際未取得該收入,請問這種情況下,企業不用再按經紀代理業務繳納該手續費的增值稅吧?
企業將取得的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手續費獎勵給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該手續費仍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文件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新疆國有公司,在浙江嘉興市秀洲區設有一家子公司,為響應國資國企改革“四個一批”號召,該子公司已辦理工商和稅務注銷,用于該公司在嘉興有房產土地,原計劃是要成立分公司,將資產過戶給分公司,但是依據當地政策無法成立分公司,也就無法過戶資產給分公司。目前存在以下問題:
1、經過咨詢當地相關部門,該子公司房產和土地也不能過戶給我公司。經與房產和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聯系,他們答復由于已辦理稅務注銷,無法繳納房產稅和土地稅。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該如何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