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述車棚是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需要征收房產稅;否則不需要征收房產稅。
文件依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家庭財產險是否屬于國稅函[2009]3號中所述的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針對500萬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抵扣的優惠政策,如果在18年沒有做抵扣,現在還能申請修改18年的納稅申報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請問,公司發放高溫費標準超過人社局規定的標準,但是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職工福利未超過實發工資的14%,請問在職工福利未超標的情況下,高溫費是否需要按照人社局規定的標準單獨進行納稅調整。
您問題中的高溫費是否指《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的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于工資范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工資薪金的定義,企業所得稅上,按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3號】職工防暑降溫費指的是夏季發放的飲品和藥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因此,如果您企業發生了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取得上述文件規定的扣除憑證,且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的,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你好,請問
一般納稅人企業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小規模納稅人是多少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集美區針對區域內企業有一個人才政策《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 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關于鼓勵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公司今年為符合條件的人才申報了相關補助,該補助是先統一打到公司賬戶,再由公司統一分配,發放給個人,且這些人才是因為入職了注冊地在集美的企業才能申請。想咨詢一下,這個補助是按工資合并扣稅,還是按偶然所得單獨扣稅?之前打電話給12366人工咨詢的時候,說是和任職受雇有關的,則按合并工資扣稅。但是又有其他企業咨詢12366的時候,說政府直接給予個人的補貼,不符合免稅規定,按偶然所得交個稅。所以想咨詢下到底是按工資合并扣稅,還是按偶然所得單獨扣稅?
我請的裝修公司裝修房子,當時裝修合同上也寫了報價不包含稅金,現在向裝修公司索要正規發票,裝修公司告知我要繳納6.5%的稅金才可以開發票。請問裝修公司這種要求合理嗎,是不是存在轉嫁稅金,有偷稅的嫌疑。謝謝。
不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013年,我購買了一套回遷房并支付了房款,進行了裝修入住,當時該房屋沒有房本。2017年房主因病去世,此時房屋產權證仍沒有下證,現在通過訴訟確認了當時的買賣合同有效,其繼承人協助辦理產權證書,法院執行局也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但稅務機關卻因該房屋沒有產權證書要想我征收20%的差額稅費(當時開發商給原房主開的稅票是房屋的成本價198800元,合同約定的價格是293000左右,當時2013年賣給我的價格是455000元),個稅的稅費大約是51000元左右。這筆稅費我應否承擔,是否可以給我減免?
我公司開發兩個項目,A項目處于預售狀況,按照稅法規定預繳增值稅。B項目已經達到收入確認條件。能不能用A項目預繳增值稅抵減B項目應交增值稅,從而形成多項目混抵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第二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