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0年購買一處商業用房,購買原價1000萬元(含地價),取得不動產發票,繳納契稅40萬元,印花稅0.5萬元,固定資產賬記載的房屋原價為1040.5萬元。2018年10月,該公司委托資產評估公司對該棟房屋進行了資產評估,評估后房屋價值為1300萬元,該公司根據評估后的價值進行了賬務處理,該棟房屋的價值調整為1300萬元,同時按增加的相同金額調整了資本公積。財稅[2008]15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請問:
在商品房項目中,開發商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作為工程款抵頂給總包單位,總包又將它抵頂給分包單位,分包又將此房抵頂給供貨商,供貨商找了個人與開發商辦理了房屋銷售合同。
在這個過程中,只知道,總包與分包簽署的抵房協議中約定了自x年x月x日起(此時房子狀態可能是還未完工,也可能已完工)房屋交給分包方,由分包方直接與開發商辦理售房相關手續。總包方不在參與售房相關事宜。( 實際整個過程中,分包方只有一個抵房協議,房屋手續都沒有拿到。)
您好,我們是一家生產企業,我們在車間的地下建立了一個地下污水處理池以及地下污水處理系統,我想請問一下,這個地下污水處理系統也就是相關的污水處理設施,我們是否需要計證房產稅呢?
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房屋交付時間,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買者簽字確定的房屋交付通知書或取得鑰匙的次月為準。
我公司從開發商處購置了4套商業辦公房作為辦公室使用,購買價款中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每年房產稅從價計征原值是否包含公共維修基金。謝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我們是一個商業綜合體,除了商戶之外有部分公共配套面積,包括中庭、電梯、衛生間等配套設施及公攤面積。我們與商家簽訂的租賃合同是不包含公攤面積的套內面積,并以套內面積申報從租房產稅。
想請問這部分公攤面積應該從價計征房產稅嗎?還是分攤到商戶租金進行從租計征。
公司準備將現有部分房產和土地進行評估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是否按評估增值后的價值繳納房產稅?計算依據是什么?謝謝!
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地稅三字〔1998〕第9號)第五條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您好。小區內屬全體業主所有的房屋,無產權證,日常主要用于休閑用途,非經營場所,需要交自用房產稅嗎?如果需要交房產稅,由誰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五條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
公司對新購入的辦公大樓進行裝修,裝修款項分三期支付,支付后,每次支付后會計上從 在建工程列支,公司與最后一次對裝修驗收合格滿足交付使用后,支付最后款項。是否公司對于發生的從在建工程列支的裝修款項是否應該在公司對裝修驗收合格滿足交付使用的次月計征繳納房產稅。
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請問廣告位出租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的規定:“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